鉴于新华富时指数系列的编制机构新华富时指数公司的股东富时集团已正式宣布成为新华富时指数的全资股东,其编制的新华富时指数系列已正式更名为富时中国指数系列。富时中国指数系列还将把富时全球指数的准则和运行规范应用于指数中。针对上述变更,新华富时指数公司全资股东富时集团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公告。
因此,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将公司旗下采用新华富时A200指数(或“新华富时200指数”)和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部分进行相应变更:
1、将《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十七、基金的投资”“(五)业绩比较基准”中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富时中国A200 指数×80%+同业存款利率×20%。”
2、将《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十七、基金的投资”“(五)业绩比较基准”中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富时中国A200 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3、将《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十一、基金的投资”“七、业绩比较基准”中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80%+同业存款利率×20%。”
此次修改同时对各基金合同中涉及“新华富时A200指数”和“新华富时200指数”的文字表述对应变更为“富时中国A200指数”;“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的文字表述对应变更为“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基金管理人并将在更新各只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相应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以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事宜分别取得各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