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成立时间: 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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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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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基金的上市交易、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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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期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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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
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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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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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投资
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
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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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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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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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基金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
冻结股票的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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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结
算。现金差额与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的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上述存放机构以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书面授权文件须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
到托管人确认时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场内申购赎回现金替代退款指令、分红付款指令等)、回购到期
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登记结算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指令传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
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按照其授权权限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
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
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没有得到基金管理人的回复前可暂缓指令的执行,托管人不承担因此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场内申购赎回现金替代退款
指令、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执行,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对
基金财产所引起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后可撤销指令。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
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的下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或收到的正
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暂停指令的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因此暂停执行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
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及相关结算规则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的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直接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
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损失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 日上午11 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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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日与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2、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管理人应保证每日估值前向托管人发送当日申购、赎回的组合证券数据。T 日的申购赎回
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T 日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T+1 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证券余额;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T+1 日和T+2 日交收,
现金替代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公司的结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款
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3、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4、资金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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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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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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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估值方法等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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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与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与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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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收益分配
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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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开始申购、赎
回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分红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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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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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按照目前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指数使用费按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 元,按照50,000 元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四)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或根据投资管理人指令按费用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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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高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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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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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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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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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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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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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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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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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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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
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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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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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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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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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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