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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控基金不同组合同日反向交易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1年05月28日09:11
  中国证监会27日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修订稿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也就是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征求意见被要求在2011年6月10日之前反馈至证监会。

  严防利益输送市场操纵

  据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的修订稿将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多个方面对公平交易进行要求。

  首先,明确公司应通过加强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来实现过程公平,同时应通过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等方法实现对于公平交易结果的核查。此次修改确定了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登记体制下,公平交易的无价差原则。即如修订稿第二十条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其次,考虑到不同组合之间可能通过同日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对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如修订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约束与监督,修订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

  大额同日反向交易

  将定期披露

  此外,修订稿进一步强调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比如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第十条),旨在加强对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骑墙者”的管理;规定“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第十一条),杜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共谋”行为等。

  修订稿还对现有投资组合定期报告披露要求作了调整,要求在组合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数及原因,在组合年报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以及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等,而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据介绍,为给公司足够的时间完善,上述新的信息披露被要求在文件发布正式实施后次年开始实施。也就是说,若修订稿2011年发布实施,则修订稿对季报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第一季报开始实施,对年报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报开始实施。

  “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根据行业发展最新情况,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在规范中发展。”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主要在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制订同日反向交易的规范、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同时对部分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张飒) 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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