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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基金公司真正为投资者“理”好财

来源:四川新闻网-四川经济日报
2011年06月09日09:21

  背景

  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中引入了数量化的监管原则,使得监管工作有了客观的依据。同时,引入了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基金评价等第三方机构作为新的监督力量,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管合力。

  三年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加强了对基金公司的监控,促进了他们管理水平的提高,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基金产品的日益丰富和老百姓理财意识的增强,社会对于基金公平交易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已需要更数量化、更完善的制度来助推基金交易公平。目前,基金投资者对于基金“接盘”等形式的利益输送疑虑时有发生。修订后的《意见》颁布实施后,将能够更好地引领行业在公平和诚信的环境中发展,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进一步巩固投资者对行业的信任与信心,为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夯实基础。

  劝导为主是以往对于基金业监管的主要形式,而如今的监管有了更加客观的依据。修订后的《意见》明确了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一个投资组合相对于另一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格占优的交易次数占比应较为均衡,即控制在50%左右”,这样可以防止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以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也得到规范。修订后的《意见》明确,“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

  《意见》还进一步强调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要求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约束机制。此外,监管当中还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对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公平的基金交易环境的核心在于确保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不因投研层面和交易层面的不公平产生业绩差异。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全方位公平交易要求,应当是下一步监管的目标。事前,《意见》将要求投研决策过程的公平性,即基金的投研成果不能优先给一部分人分享,再给公司其他人分享,以确保基金没有从投研开始就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事中,则主要考察基金的交易过程中有无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方面,在交易分配上是否公平,即有没有违规的下单规范。另一方面,主要是考察信息隔离情况,考察是否存在基金经理跟风的情况。在事后环节上,则主要考察基金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和一旦此类情况发生的解决方法。

  促进基金公平交易的落脚点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信随着基金行业的成熟程度和监管水平的稳步提高,投资者将拥有更为公平的基金理财环境。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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