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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基金利益输送 "抬轿子"和"接盘"广泛存在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作者:曲瑞雪
2011年06月14日16:22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将为监控和查处基金业广泛存在的“抬轿子”和“接盘”等利益输送行为提供量化标准

  2011 年 5月27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此番基金公平交易规则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切断利益输送暗道。也是对 2008年 3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进一步完善。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研究中心主任李骏表示,修订稿对一些重要指标的细化和量化,使其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得以提升。随着这一修订稿实施,基金行业的利益输送行为将受到有效监控和规范,“修订稿实际是为‘抬轿子’和‘接盘’等利益输送行为的监控和查处,提供了量化标准,让监管行动的落实有了‘抓手’。”

  业内人士称,按照监管层惯例,在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证监会将很可能进行相关专项检查,行业自律有望得到加强。

  行业“明规则”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利益输送现象并不少见:封闭式基金向开放式基金做利益输送;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又同时为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抬轿子”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堪称行业“明规则”。

  一位基金从业人士告诉记者,行业竞争压力是利益输送现象普遍的根源。由于银行是基金产品最大的销售渠道,但这一渠道并不成熟,所以银行柜台很难向投资者讲清楚某基金产品到底是怎么回事。所以,基金的行业排名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某基金公司有一只或者几只基金连续进入排名前列,对整个公司的品牌将具有很大的正面影响。

  在这种行业背景下,集中力量树起几个“旗帜性”基金产品和经理经理,就成为部分基金公司的目标。而基金行业存在的“抬轿子”、“接盘”等利益输送手法,无疑是捷径之一。

  譬如,为确保某基金经理管理的A基金在排行榜上名列前茅,在A基金以10元/股的价格进入一只股票后,其他同门基金则随后分阶段建仓买入为之“抬轿子”。该股股价涨至13元/股时,该基金公司的B或C基金再买进,则该股票价格继续被推高。上涨至17元/股时,该公司的其他同门D、E基金等继续跟进。而在股价上涨过程中,最先买进的那只则在同门的“接盘”中悄然退出。

  由此一来,同是该基金公司的投资者,A基金投资者获利丰厚,而最后接盘的D、E基金投资者则将在很大程度上遭受损失。

  分析此类现象,李骏向记者表示,基金公司共用一个投研平台,所以一家基金公司的几只基金先后买进一家公司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基金买进时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因此,很容易导致股票价格上涨,所以先后买进同一只股票的价格肯定会有不同。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这其中“十有八九都是正常投资行为”,没道理说一家基金公司的不同投资组合中,不能出现同一只股票。

  由此皆可看出,甄别一些交易行为到底是利益输送,还是正常的交易行为,显得尤为关键。

  监管抓手

  2008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已经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交易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披露等进行了指导和规范。但由于缺乏量化标准作为监管“抓手”,《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缺乏实际操作性。

  以“同向交易”为例,在之前的规定中,虽然也对同向交易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并没有量化标准,因此实际操作的难度较大。

  而修订稿对同向交易做了“整体价差应趋于零”的规定,据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某一时期内两个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交易,其平均成交价应趋于相同,且以更优价格买卖相同证券的次数应基本相同,从而保证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

  针对多个投资组合的同向交易中“整体价差趋于零”如何实现的问题,李骏表示,合理的交易制度完全可以保证达到这一要求。

  同样地,修订稿也对“反向交易”做了严格规定。

  “反向交易”是指两个不同投资组合对相同的证券,一个买入,另一个卖出。据海通证券分析,虽然基金经理之间对某一券种的投资价值可能存在分歧,但是如果经常出现反向交易,不仅说明可能蕴含利益输送的风险,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基金公司整体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投资理念。因此,对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应该严格限制。

  “预计监管层将根据修订后的标准进行基金行业的相关专项检查,未来只要一两家基金公司在检查中受到处罚,整个行业的自律就会更进一步。”李骏表示。

  对于此次修订稿可能给基金行业带来变化,部分市场人士指出,如果监管层能对修订稿涉及的方面实施有效监管,此前一些基金创造的业绩神话泡沫将被刺破。

  “不过整体而言,这对基金行业业绩的影响不会太大。因为即使存在‘抬轿子’、‘接盘’的利益输送,也是不可持续的,对这些行为的约束控制不会带来行业整体业绩的变动。”江赛春向本刊记者表示。

  “弱势”基金经理的呼声

  令记者感到意外的是,欢迎修订稿的不仅是投资者,还有多数的基金经理。因为很多普通的基金经理也在承受着行业内的一些不公平待遇。

  一位已经转做私募的基金经理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基金经理本人的意愿而言,并没有多少人愿意跟着“明星经理”去做投资的,更别说为别人“抬轿子”了。但因为受到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意志的压力,年轻基金经理也不得不配合。

  该私募人士告诉记者,在公募基金担任基金经理的时候,每次到上市公司做调研,得到的“服务”都是最高规格的:上市公司高管在接待时,能讲的信息会讲,不能讲的也会讲一些。而现在转做私募,不仅待遇大不如前,也非常辛苦,但很多基金经理还是执意从公募基金公司出走,收益只是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就是因为无法容忍工作环境中因等级不同,而受到的不公待遇。

  “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你可以看各家基金公司,总监管理的基金,业绩就是比普通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业绩好。”该人士透露,一方面可能总监的管理水平确实高,但是还有很多其他因素也是不能忽视的。

  譬如,调研人员对一家上市公司调研结束后,回到公司总是要先向总监等人汇报,由他们决定上不上会、进不进股票池。而其他基金经理要得到这一信息,很可能是两天以后的事情了。对股市而言,先买一两天和后买的差别就“大了去了”。

  而即使是各位基金经理同时下单子买同一只股票,在交易室里负责下单子的交易员也会对不同级别的基金经理“区别对待”:自然是总监的单子先下,其他人的殿后。由于基金买卖规模都比较大,先下单子的肯定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对于此类现象,业内很多年轻基金经理颇有微词。

  “如果投资业绩不是独立决策下基金经理管理能力的反映,这种输在起跑线上的现象是基金经理们最不希望看到的。”该人士称,更不要说要求普通基金经理为“明星经理”的基金接盘、“抬轿子”,损害自己的管理业绩了。

  李骏也向记者表示,在公平的投资信息获取和交易分配环境下,天高任鸟飞,真刀真枪地体现自己的价值,发挥最大的能动性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业绩回报,是基金经理的基本权利。而此次修订稿正是从多个方面保障了基金经理的这一权利。因此,相信这一修订稿对于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会产生积极意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核心内容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二十条 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

  第五章 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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