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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来源:金融投资报
2011年06月22日02:08
  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调整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并定于10月1日起生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主要是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修订稿调整了基金销售专业机构的准入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为鼓励销售服务创新、引导和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基金销售体系,修订稿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方式,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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