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11年6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884号)和2011年7月12日《关于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时间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505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3、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160415”,基金简称为“华安深证300指数(LOF)”,场内简称为“华安S300”。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8月26日。
6、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1、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2、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1年7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购买事宜。
16、在募集期间,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9、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新基金以一元面值发售,一元面值发售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基金净值可能会跌破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认购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认购代码:160415
基金简称:华安深证300指数(LOF)
场内简称:华安S300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十一)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二)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26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三)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十四)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 1.0% |
100万≤M | 0.6% |
300万≤M | 0.3%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10万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059.90份。
4、场外认购份额以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投资者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二)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与认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50份。
4、本基金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场内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场内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满黎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
四、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如有)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4)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关于印鉴的指定文件》(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标准格式);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如有)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
陆家嘴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账号:020025012920002585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下转D10版)
(责任编辑:王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