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转B10版)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8号文批准。
2、本基金的基金类别是基金中基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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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如果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基金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2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也可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5、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6、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投资者也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进行认购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已通过直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通过直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9、场外认购最低限额: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场内认购最低份额: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1、本基金本次募集不设定募集上限,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的使用情况控制基金认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认购。
1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各销售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3、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请投资者务必于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5、本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不能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招商银行网站(www.cmbchina.com)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直销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7、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8、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9、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755-83026888,垂询认购事宜。
20、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1、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主动管理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人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基金运作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姜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