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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纬:规范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行为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年09月06日08:11
  9月3日,在圆桌对话活动中,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贾纬从法律实务出发,建议《基金法》修订中应明确规范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行为,从而实现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

  他表示,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参与主体不断增多,基金和其他集合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个人和家庭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如何规范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行为,促使其对委托人、资本市场忠实履行职责,做到勤勉尽责,需要法律更加明确规范。

  他介绍,基金管理公司运行中包含两部分法律关系。一部分是内部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对于高管和基金经理、公司内部控制以及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于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关系,这是规范基金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核心问题。另一部分是基金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即基金公司在市场上作为投资主体,应当努力在实现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外,还要发挥其作为专业投资人在市场应起到的积极作用。

  贾纬表示,基金作为机构投资主体,目前尚未充分发挥专业投资人在市场应当发挥的作用,相反出现了散户化的现象。

  贾纬希望,修订后的《基金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暂时不能细化的部分也要有原则性的体现,预留司法解释的空间。基金经理从事内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员“老鼠仓”问题时有发生,其中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责任,有待在《基金法》修订中严格规范,对基金操纵市场和虚假披露信息等也应进一步明确和约束。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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