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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1年11月07日00:17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31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1年6月30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9月29日至2011年6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于2009 年9 月29日。2、基金依法应自成立日期起6 个月内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组合,截至2009年11月6日,本基金已完成建仓且达到合同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

  十、基金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兴业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开户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存续期间,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寄送。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的所有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9:30-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本公司直销e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券、齐鲁证券、华福证券、江海证券、德邦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证券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本公司直销e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券、华福证券、江海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中信证券的扣款金额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200 元(含申购费),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德邦证券的扣款金额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300 元(含申购费),国信证券、齐鲁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的扣款金额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500 元(含申购费)。

  (四)基金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券、中金公司、齐鲁证券、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江海证券、国都证券、方正证券、上海证券、东北证券、华安证券、德邦证券、东兴证券、东海证券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宝康系列基金(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宝康债券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增强收益债券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华夏银行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强收益债券的相互转换。东吴证券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多策略增长基金、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增强收益债券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东兴证券、东海证券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上证180价值ETF联接基金的相互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渤海银行、江苏银行、华夏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恒泰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东吴证券、中信证券、江海证券、安信证券、中金公司、华宝证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华福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东兴证券、东北证券、德邦证券、上海证券、方正证券已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新兴产业基金的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安信证券、中金公司、华宝证券、齐鲁证券、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江海证券、国都证券、东北证券、德邦证券、华安证券、上海证券、东海证券已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可转债基金的转换。

  其他代销机构的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021-38924558,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 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十二、《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作如下更新:

  1、 “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公司人员情况。

  2、“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托管人的情况和信息。

  3、“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中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及“(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的相关信息。

  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十三)基金转换”更新了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以及“(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更新了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场所。

  5、“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 “十、基金的业绩”一章,更新了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基金业绩数据。

  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一章中,更新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转换的内容。

  8、“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本报告期内的相关公告作了信息披露。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7日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2,939.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49,815.80

  3

  应收股利

  1,856,112.85

  4

  应收利息

  13,782.00

  5

  应收申购款

  406,846.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29,497.14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9/29—2009/12/31

  4.86%

  1.39%

  17.65%

  1.63%

  -12.79%

  -0.24%

  2010/01/01—2010/12/31

  -19.00%

  1.53%

  -18.26%

  1.50%

  -0.74%

  0.03%

  2011/01/01—2011/06/30

  0.19%

  1.14%

  -0.41%

  1.14%

  0.60%

  0.00%

  2009/09/29—2011/06/30

  -14.90%

  1.41%

  -4.22%

  1.43%

  -10.68%

  -0.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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