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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图)

2011年11月08日02:37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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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大多商品交易以美元为计价货币,以美元为基准的汇率变动将直接影响商品进出口商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将关注外汇市场对商品走势的影响,例如美元贬值,往往伴随商品价格上升。

  (5)流动性状况

  除上述因素,全球流动性状况亦会对商品中短期价格变化 具有直截的影响。本基金将预测及追踪利率变化、资金流向、投资者风险偏好等因素,判断商品波动情况。一般而言,利率居高或上升,流动性趋紧,商品价格降低;利率较低或下降,流动性宽裕,商品价格上涨。

  共性之外,不同商品子行业因其各自特殊的属性、用途、定价机制、周期敏感度等而表现各异。

  (1)能源:能源主要包括石油及天然气,其中以石油为主。石油既为各国政治情势所牵,又是利益谈判的政治筹码。因此,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全球时事政治,尤其关注重要产油国家的地缘政治动向,如中东、北非等国。另外,本基金还将深入研析全球石油剩余产能、季节性需求变化及不同油品差异(低硫原油的供应量)等作为投资依据。

  (2)基础金属:相比其他商品类别,基础金属与宏观经济活动关联尤为明显,例如铜、镍、铁矿石等。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新兴市场,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增速、基建投入和产业政策预期,以判断基础金属需求变化。另外,基础金属的产销成本也会直接影响其走势,例如重要生产国的公用事业成本(水、电费率)、劳工政策及运输成本等。

  (3)贵金属:相比其他商品类别,贵金属的价格规律与金融参数相关度最高,这是由于其价格构成中保值因子较大。相关金融指标包括美元指数走势、美国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水平及变化、通胀水平及预期。少数贵金属亦广泛用于工业制造,例如白银、铂金、钯金。因此,针对具体金属类别,相关产业的需求分析尤为重要。

  (4)农产品:由于制约因素的不同,农产品的价格逻辑有所差异。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以下因素:供给方面包括作物生长周期、耕地面积变化、气候变化、重要出口国的政策动向及季节性库存变化等;需求方面包括重要消费国的政策动向、全球人口结构变化、替代能源科技进展等。

  独立分析之外,本基金还将充分借鉴国际专业预测机构的资源和判断,例如能源观察机构有国际能源署(IEA)、美国能源信息署(EIA);基础金属及贵金属研究机构主要以黄金矿业服务公司(GFMS)为首;农产品则有美国农业部、澳洲农业局。除此之外,权威券商的研究报告亦是重要参考,如高盛、巴克莱等。

  基本面分析是本基金商品配置的主要策略,但由于商品价格从历史来看具有较强的趋势性和周期性,本基金将结合技术指标,如一个月价格动量等,对不同商品类别进行战术调整。

  3、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风险为主要考量,通过以下流程筛选ETF。

  (1)商品类ETF库的建设

  通过基金资讯系统(如理柏、晨星、彭博等,视基金需要而定),搜集符合基金合同定义的商品类ETF并对其进行多维的细分分类。按标的资产分,有a)实物商品ETF;b)商品衍生品ETF;按商品类别分,有追踪能源、基础金属、贵金属和农产品及单一商品种类的ETF。

  (2)ETF流动性筛选

  ETF的流动性是最重要的筛选准则之一,本基金将考察以下方面对ETF进行筛选:

  -ETF规模,规模过小可能存在提前清算或变现成本过大的问题;辅以观察日均成交量及换手率等指标;

  -ETF的做市活跃程度,主要观察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是否合理;

  -ETF的折溢价水平,折溢价水平直接决定了ETF的交易风险,而ETF标的资产的波动率则决定了折溢价水平的合理区间。

  本基金亦会根据不同资金规模假设对标的ETF进行市场冲击检验,把握ETF买卖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

  (3)积极风险最小化

  投资ETF的目标一般以获取其该ETF所追踪资产的收益,因此,ETF净值与其标的资产价格之间的差异愈小愈好,即追求积极风险最小化。本基金主要考察ETF的跟踪误差及跟踪偏离度来考核其积极风险。

  (4)上市地及计价币别考量

  现实投资环境下不得不考虑拟投资ETF的上市地分布和其计价币种。上市地分布过于分散,跨越时区过多,易提高管理成本和交易风险;计价货币尽量以流动性好的主流货币为主,提高换汇效率。

  (5)总费用率控制

  本基金还将比较并尽量选择总费用率(Total Expense Ratio)较具竞争力的ETF品种,包括其购买及持有成本,例如管理费、托管费及前端收费等。

  (6)对手方风险控制

  对于合成ETF,本基金不仅将重点评估单个发行人的违约风险,并引鉴国际评级等其他第三方评估报告,还将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降低集中化的对手方风险。

  4、非上市基金投资策略

  非上市基金的投资主要有两类目的:一是在ETF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投资于跟踪某一或某几类商品走势的指数基金;二是意在间接获取管理业绩优良的主动型公募基金的超额收益。

  (1)商品类非上市基金库的建设

  与ETF库的建设一样,主要通过基金资讯系统搜集符合基金合同定义的商品类非上市基金并对其进行多维的细分分类。分类方式除了上述ETF分类维度外,还包括不同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金分类等。

  (2)定量筛选:

  本基金的量化筛选主要依次包括基金稳定性、收益性和风险调整绩效这三个方面。

  稳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基金成立年限和基金经理变动情况,基金成立时间较短和基金经理变动频繁的基金易缺乏业绩一致性。

  收益性方面主要考察基金的短、中、长期业绩,并对其进行排序,选择其中短期业绩(3个月及1个月的回报率)排名靠前、中期业绩(6个月及1年的回报率)及长期业绩(3年回报率)突出的基金;

  单纯追求收益率可能导致本基金组合的风险定位偏离,因此本基金将重点考察风险调整绩效,如夏普比率和信息比率较高的基金,其单位风险收益较大。

  (3)定性筛选:

  定量筛选是基于过往数据的分析,而定性分析则可通过多种形式挖掘基金收益因素中更具延续性、更具预测性的特质,以完善基金投资决策过程。

  首先,评估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关于在任基金经理,将主要了解其投资年限及履历,过往投资绩效、风险偏好程度及团队合作方式;关于投资团队,将主要了解其研究团队的人数、覆盖及所拥有的资料库情况等;

  其次,检视基金的操作逻辑:例如该基金采用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或兼有的逻辑、基金的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布局、组合构建方法论,等;

  再次,了解市场前瞻:通过访谈、电话会议等知悉该基金经理对未来市场的看法及下一步操作思路,例如对不同行业/地区/货币的配置将会相对基准超配或低配等;

  最后,掌握风险管理流程:例如单一持股比例、单一行业比例、久期配比等。

  5、股票投资策略

  个股投资为本基金组合的卫星配置,仅在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进行增强性投资。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偏向绩优蓝筹股,通过投资大市值股票来获取该股票所处产业或行业的整体平均表现。

  6、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仅作战术性规避风险之用。当经济进入中期回调或衰退时,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降低组合波动性。具体而言,在衰退期,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国家信用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债券等,例如美国国债、七大工业国(G7)发行的主权债券等;当经济出现复苏迹象时,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一般将因信用评级回升而有所表现,在风险控制情况下将会适当配置。投资工具上,本基金既可直接投资于债券,亦可投资于债券ETF或基金。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标普高盛商品系列指数于1991年开始发布,具有较长的编制历史。该系列指数分为现货收益指数、超额收益指数和总收益指数,其中总收益指数衡量了在保证金全额投资于美国国库券的假定下指数标的期货合约所获得的总收益。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是当前国际市场上跟踪资金量最大的商品指数之一,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该指数的标的资产由流动性高、交投活跃的实物商品期货合约构成。根据现行编制方法,标准普尔公司每年确定该年被收入指数的合约数量,合约的筛选标准包括一般胜任条件和交易金额条件。每种商品合约的权重主要根据该商品在过去5年全球的平均生产量计算,用以反映该商品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该指数目前包含了24种商品,覆盖能源、基础金属、贵金属、农产品四个类别。按照2010年12月31日的美元标价计算,各类商品在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的权重如下:

  数据来源:标准普尔,截至2010年12月31日

  本基金选择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作为业绩基准的原因如下:

  1、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商品类基金,而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包含的成分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能够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指数具有较好的投资可复制性。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一般假定持有流动性最强的近月合约,这种编制方法保证了基金管理人所赖以衡量业绩的基准是符合投资现实的;

  3、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由于该指数由标准普尔公司公开披露,易于观察和计算,投资人能够以合理的频率获取,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监管机构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商品类基金,商品价格具有较高的波动性,因此,本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八)投资决策

  1、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每月审议基金经理递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并就提案内容进行决议。

  具体流程为基金经理根据定量及定性判断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商品子行业配置比例形成资产配置提案,供月度投决会讨论。投决会就该提案有权驳回、修正。

  基金经理须根据每月投决会形成的资产配置决议,对日常交易进行事前检查,以确保该资产配置决议得到贯彻。

  2、证券选择决策流程

  本基金遵循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即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和股票必须在此备选库中。

  首先,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基本要求形成投资标的初选库。在此初选库范围内,投研人员根据流动性观察、基本面研究等提交建议有关证券进入备选库的报告,由QDII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其是否进入投资标的备选库。备选库形成后,管理人对库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进行出库和入库的调整。

  3、组合构建决策流程

  投资组合构建方面,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合同的各项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并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备选库中选取券种初步构建投资组合。在初步组合形成后,管理人将利用数量化方法等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投资组合回顾是管理人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步骤。本基金将定期回顾检验组合的业绩及风险数据,以便对组合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和风险控制。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境外基金投资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基金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为目的,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行融资、融券。

  (十五)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投票权利时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如有)、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

  3、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日常运作非重要事项、持股比例较低、支付较高费用等各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投票表决。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六)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对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管理,将从经纪商的选择、经纪商的考核、佣金政策和基金交易文档保存等各方面来加以规范。

  1、证券交易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

  基金管理人对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如下所示:

  (1)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

  (2)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具备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保证所有交易能够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并能实现较佳价格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7)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证券交易经纪商的考核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隋晓炜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基本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春光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会计、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总会计师等职。2002年10月起担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师、南非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执行总裁。

  叶小琪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监、保德信集团亚洲资产管理亚洲区区域总监、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法国兴业证券董事总经理。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零售业务总监。

  郑美美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市场发展规划部处长。现任保诚基金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处长、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2.监事基本情况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詹朋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首席市场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组合经理、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李舒禾,台湾国立成功大学会计研究所硕士,历任台湾宝来投信指数投资部资深研究员、环球市场投资部基金经理、期货信托处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

  胡喆女士,研究总监;

  吴雅楠,数量分析总监;

  刘儒明先生,海外投资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协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9、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如有)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1年9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77文核准。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认购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5%,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62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的份额数为整数,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2%=12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20=10,12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每个基金账户在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每个基金账户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近一个净值披露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基金上市后,若出现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停牌,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外汇额度并获得批准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公告当日停牌、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4、若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常,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提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九)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经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办理本基金场内及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纽交所群岛交易所(NYSE Arca)、伦敦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 LSE)及多伦多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 TSE)。(各交易所休市日信息将提前公布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净申购金额的5%,且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如下表所示: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其中1年为365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6%,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0=46869.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份基金份额。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6869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6869×1.050=49212.45元

  退款金额=50,000-49212.45-787.40=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6869份,退款0.15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1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场内基金份额赎回费不论持有期长短均为0.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可得金额为10,94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监管机构备案,因上述(1)到(9)项和第(11)项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经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基金时所发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税收及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2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外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下转D7版)

  
类别美元权重
能源66.5%
基础金属8.3%
贵金属3.4%
农产品21.7%
合计100%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9800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800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2
合 计20000100
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2%
100万≤M1.0%
200万≤M0.6%
M≥500万1000元/笔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1.6%
100万≤M1.2%
200万≤M0.8%
M≥500万1000元/笔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0.5%
1年≤N0.25%
N≥2年0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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