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没有明确给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法律地位,导致在我国市场上存在着大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类似于私募基金性质的资本。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缺失,直接制约着整个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在昨天举行的2011年上海金融法治论坛上,湘财证券副总裁李康建议,对私募基金应在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单列章予以规范和监管。
李康在发言中表示,目前的“地下私募基金”一直处于良莠不齐状态,既有通过各种非法方式集资的工作室,也有采用规范化运作的“精英型”基金。“然而法律的缺失,导致无法明确将两种类型基金区别对待,加以引导。”一方面,部分规模较小的“地下私募基金”为募集资本,采取广告宣传、承诺收益等非法方式,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整体信用环境不佳,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采用大量持有基金份额、对投资者资产进行担保等方式吸引投资者,造成基金管理人盈利压力巨大,操作手法愈加激进,基金财产风险提高。
李康认为,私募基金合法化有利于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还可发挥其在国企重组方面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特点,这使得它敢于向中小企业投资,实现资本增值”,“我国立法所要规范的私募基金,应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在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的规范上,李康认为在立法时不应进行过多限制。“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是其相对于公募基金的优势所在,限制过多不利于其发展。此外,鉴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度运用杠杆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及市场带来较大风险,应明确私募基金财务杠杆上限。”
作者:刘栋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