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45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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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个工作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A类基金代码:253060,B类基金代码:253061。
5. 本基金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7.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10. 募集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3.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 本公告仅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ip-funds.com,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 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7.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认购事宜。
18.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9.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2)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但可以持有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新股发行制度的变化、发行节奏和发行频率的改变、新股发行收益率的降低或者损失都会使得该基金面临一定的风险。另外,因此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在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3)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加了预期风险水平;4)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5)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相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6)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一元人民币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个工作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7、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基金份额类别
(下转B10版)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