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
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联系人:鲍芸
联系电话:0571-281918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玮女士,董事长,1968年生,浙江大学数学系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理、职工监事。现任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耿小平先生,董事,1948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顾问。
潘丽春女士,董事,1968年生,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在浙江省金华市委办公室调研科、金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杭办、浙江
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作。现任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管大源先生,董事,1963年生,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杭州万向节总厂统计员、计划员、科员;万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董秘;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天和证券总裁。现任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兼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周一烽先生,董事,1962年生,复旦大学经济系学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EMBA。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海
南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首席经济学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生导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金融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等;兼任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江万龄金融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
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
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琦女士,监事,1971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万向集团结算中心、万向财务公司工作。现任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谢志强先生,监事,1981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周一烽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煊君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EMBA。曾就职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后历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中心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产品总部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闻震宙先生,督察长,197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审计部合规组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志龙先生,1976年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信息系统学士,英国约克大学经济与金融硕士,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与数量分析硕士。历任中银国际证券资产管理部分析员、经理;中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裁;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一烽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陈志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执行主任,简历同上。
姜培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5年生,华东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英国华威大学经济和金融理学硕士。历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研究部研究员;浙商基金投资管理部研究员、研究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兼研究总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关永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4年生,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中科院研究生院软件系统分析工程硕士。历任
华泰证券、泰阳证券研究员;长信基金数量策略研究员;国联安基金数量策略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发展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下转B26版)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