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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有望年内出台 阳光私募将告别野蛮生长

2012年03月02日07:36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历经长达数年的反复讨论,《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修改终于进入最后阶段。全国社保基金理事长戴相龙日前表示,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修订的《基金法》已进入向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按照法定程序,如国务院及此后审核过程中无异议,《基金法》有望年内出台。

  业内人士也普遍预计,在人大3月一审年底二审后,新《基金法》或于今年底明年初正式出台,这也标志着阳光私募终将告别“野蛮生长”,而正式纳入法律监管。

  统一发力区别管理《基金法》的修改核心有二:确定证券的概念问题;确定监管的归属问题。此前,正是由于监管归属问题,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基金法》成为关注焦点。

  据悉,相较去年初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上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金法》仍将“证券”的定义扩展至“股权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实现将私募股票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期货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多种投资品种悉数纳入监管。

  对此,戴相龙明确表示,监督部门要统一发力,区别管理。在具体监管上,戴相龙透露,私募股票基金应由证监会监管,而向国家要钱要优惠的产业基金(属于私募股权基金)还得发改委部门监管;其他大量不同规模的基金则应由自律组织去管,可以分国家级或省一级的自律组织。

  为阳光私募开辟更广阔天地《基金法》修改的另一大看点在于阳光私募被纳入监管范畴。国务院参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夏斌透露,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将借鉴国外市场的经验,重点放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投资者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方面。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方面,借鉴美国等发达市场的监管经验,将采取注册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在投资者的准入制度方面,应确定严格的投资者准入条件,以缩小和控制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范围,从而降低行业风险;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应根据私募基金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的不同,实行有区别的信息披露,对经过注册的大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应有强制规定,包括资产总额资产类型杠杆率风险评估等,对小型私募基金则不强制要求,但鼓励其披露信息。

  这一松散式的监管模式与此前众多阳光私募界人士的提议不谋而合,但在自律组织方面,目前国内阳光私募领域还没有相应组织成立,随着新《基金法》的正式推出,未来私募基金行业协会或将应运而生。

  值得关注的是,新《基金法》在给阳光私募合法地位的同时,还将为阳光私募开辟更广阔的天地。据悉,在新《基金法》的框架下,基金发行被规范为“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这意味着阳光私募有望绕开信托平台,突破一直以来压制其发展的跑道资源瓶颈。

  此外,新《基金法》还将放宽主要发行人标准,促进竞争,将审核重点放在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专业履历方面,允许私募基金在一定条件下管理公募业务,如要求私募基金具有相应业绩记录及具备软硬件条件。不过,有阳光私募界人士表示,由于管理公募业务对后台要求较高,国内阳光私募普遍不具备相应条件,因此即使法规允许,正式推出还将假以时日。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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