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发行有望成为交易所债券市场新品种的一大优势。从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推行思路来看,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将成为一种选择。对此,上交所研究中心曾在其2011年研究报告
中建议“建立交易所债券市场私募发行豁免制度”。
上述研究报告中表示,“从私募发行豁免制度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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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蕴含的理念解释,是否适用豁免,取决于发行的特定对象是否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从而不需要发行核准(或注册)制度所提供的保护。”
所谓证券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即一国证券监管机关为了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便利筹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安全度可以保证的证券之发行减轻或免于审核的法律制度。
从现有法规来看,即使私募豁免未有进一步制度突破,私募方式也可让交易所债券获得更大空间非上市小微企业以较高利率私募发行公司债券并无实质性法律障碍。而要使交易所债券整体规模上限提高,还需突破目前关于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
从发行主体上看,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并无实质障碍。从法规上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发行主体是公司而并非仅是上市公司,证监会以通知的形式将试点范围限于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从发行主体的净资产要求上看,《证券法》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满足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于发行公司债券并无此要求,这就意味着如果以私募方式发行则对净资产要求或可更低。
在公司债券利率限制上,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记者了解到,从操作实务的层面上,企业债券的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接近,实际已突破这一限制。在前述限制之外,另一重利率限制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不过,公司债券发行总额的限制仍存。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均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如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证券法》中则无限制,而如果要突破40%限制,须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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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璐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