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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宁:修改基金法或让对冲基金有望发展壮大

来源:搜狐理财
2010年12月11日17:24

  编者按:2010年12月11日,“第二届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峰会暨2010年度‘金樽奖’颁奖典礼”在上海浦东环球金融中心举行。搜狐基金作为特约门户网站全程直播本次峰会。以下为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先生在峰会上的发言: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振宁先生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振宁先生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

  李振宁:去年年底我们参与了一些调研工作,最近他们具体怎么做我不清楚。我谈谈自己的看法还是可以的。上海的私募基金公司的社会责任感还是很强的,去年7月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基金法的修法调研小组,我当时作为唯一的私募代表参加了调研小组。回来上海以后很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像重阳、尚雅等公司都派了人,分头纂写了很多报告。当时心气儿很高,试图建立一个上海的私募基金协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怎么监管的框架没有定下来,这个事情就搁置了。不过大家提的很多意见都得到了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的重视,吴晓灵副主任亲自来到上海专门听了我们私募基金公司给她做汇报,在去年10月份的调研里面也有私募基金的代表参加,提了很多好建议。

  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这次修法最重大的意义是什么?就是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这个问题一开始是有争议的,有一些人觉得全世界很多国家对于私募并没有怎么监管,不一定非要纳入监管或者纳入法理。但是中国的情况不同,在中国如果是法上没写的,做了就是违法。不管怎么监管,给他一个合法的地位,哪怕给了合法身份,后面不管也是有地位了,你就可以做,否则做起来就有问题。

  我们现在信托公司在推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有了这么多的阳光私募,通过信托这个平台来做,但是严格讲也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因为我们最早和信托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他都有一句话,“如果政策发生变化”。我们现在的信托只是比照公募基金,个人投资者在我们这里买的不用交税,但是没有任何一个法给他定义。什么时候他说这个东西不行了,税务局说这个得按照一般信托交税,比如房地产信托或者别的信托交税,你就得交了,是没有办法和公募基金比的。前一段也有人试图做合伙企业式的私募,但是后来好像不了了之。为什么?税收没法儿解决。如果按照合伙企业法交高达35%的税,入到你这里交35%,入到公募不用交,这个日子没法儿过。

  通过信托这个平台使你做起来了,由于通过信托平台再通过银行托管以后,在固定收费这块基本上都在信托和银行。也就是说固定收入这块不足以让你维持一个基本的运营,在国外私募基金收两个点,好的收三个点,收了这些点数以后可以维持你的人员开支和基本开支,想赚钱就要做好业绩,二八分成。但是股市永远有牛有熊,我们的悖论是在牛的时候做得很好,熊的时候可能没挣钱,就没有办法维持队伍的基本开支。这样的机制搞到后来,到牛市的时候蓬勃发展,到了熊市偃旗息鼓,很多弱一点、小一点没有充足资金支持的维持不下去,这样的行业不能长治久安的。

  私募募集资金的三种形式

  通过基金法的修改,它给了你一个合法的地位,第二确定了三种募集资金的形式。第一种是契约型,真正能够做契约型还是信托公司,因为你做的就是契约型的。一旦基金法通过之后,做合伙制的基金,有一些合伙人是个人,他享受的政策和投到公募基金和信托是一样的,这样使得你有一种新的形式可以做。第三种形式就是所谓的公司型,这种形式基本上也会列入法里面。公司型名义公司,实际上这个公司就是决定把钱放给谁,没有实质性经营。这个公司型是一个公司型基金,如果我们《基金法》修改以后就不一样了,公司型的作为个人投资者投进去以后,也享受投资公募基金的待遇,和基金公司现在一对多和券商理财享受同等待遇。我认为这些都是根本性的变化。这样对于我们整个基金行业的发展非常有利的。相信在这些点上还是基本达成共识,新的基金法修改会体现这样的东西。

  另外对于公募基金提出希望有股权激励,同时和打破垄断联系在一起。如果我们能够通过修法,允许公募做激励,但同时私募做大佬或者有一些人有很好的人力资源愿意做也可以。如果能够在这一点有所突破,这个界限就打开了。

  备案制——私募基金的革命性变革

  再有一点未来的监管问题,监管问题在法里面不一定讲,从监管的角度来讲,原来我们讲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的备案制,一种是香港的发牌制。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我估计可能还是比较倾向于备案制。这里面我非常希望在法里面更加明确,要让我们的备案制成为真正的备案制,这样私募和公募才有区别,私募是为富有阶层,少数人服务的,他们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这块监管和公募应该有明确的区别。备案制从本质来讲到什么情况,比如管理规模有多大,在什么情况通知你备案,一个月你说我有什么毛病就整改,没毛病就试图批准,自己就做了。我相信如果在私募基金把备案制真正推出是革命性的变革,对于我们未来证券市场很多改革都很有意义。我们很多产品,创新还要让国务院批,这不是开玩笑嘛!怎么能够创新呢?让领导搞清楚是什么东西,这些东西行业内的人不一定搞清楚,都给领导批,让领导承担责任。其实审批了就有责任,备案的话严格来讲并不承担责任,也不承担风险。所以如果选择备案制是非常开明的抉择,但是希望把它变成真正的备案制。

  在这里面规模大一点的,比如我们用证监会去注册和直接监管是需要的,因为他大到一定规模,像公募基金一样,对于社会和股市产生相当的影响。对于这种情况,我觉得证监会可以加强监管。但是这个监管也要和公募有所区别,否则都一样就变成了私募基金公募化,这样不好。反过来还有一些规模不够大的,这些可能是行业协会备案,这应该更加松散。而且我主张能不能办成行业协会,让大家自己掏钱自我监管,否则起不到作用。我觉得对于私募的管理应当更加以一种开明方式。如果明年能够把这个法通过,对于我们整个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第二、对于我们未来经营方式产生的影响。对于信托本身来讲,它也是法里面覆盖的,首先是利好,它不可能再出别的政策,说信托的得按照其他信托客户一样交税,这是有利的一面。不利的一面是信托也得进行一些转型,比如更多的在资产管理方面发生作用,因为说不定未来的信托公司可能变成最大的私募,因为它最有影响力,资本最雄厚,也可以招募人才。简单通过牌子收费,这一点特权就没有了,因为别人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时候,这方面会受到压力。现在有一些信托公司,据我所知也在做一些安排。我相信还是有相当多的私募基金愿意付出一点代价,因为毕竟刚开始做,需要信托公司的扶持。我相信不一定有非常大的影响。

  修改基金法 中国对冲基金有望发展

  另外,相信通过这种《基金法》修改以后的调整,中国真正意义上和国外对等的对冲基金会发展起来。其实国外的私募之所以要有合格的投资者,很大程度是私募基金可以用融资融券的杠杆做。另外,他本身80%以上都是对冲基金,这样就要求承担风险能力比较高的人。如果你是一个简单优质公司的策略,或者和基金差不多组合投资的策略,这样公募和私募的差别不是很大了。所以国外很多是选择对冲,可是我们现状是券商可以做股指期货,公募基金在一定额度下也可以做,保险公司也可以做,就是国外做对冲的主体倒不能做股指期货。没法儿用对冲工具,最该用的人不能做,这是不同部门监管产生的问题。我相信一旦基金法通过以后,这块在期货市场,这种做对冲会有相当多的私募基金向这方面转型。因为全世界都是这么一个格局,它会放大风险,也有一个高收益,而对冲本身不是单向投机,而是熨平市场过高的套利行为,这种套利是对于整个市场有利,会使市场更加稳定,对于整个证券市场也有积极意义。我们逐渐也要做一些准备工作,熟悉这方面的运作规律,一旦有法可依相信竞争更加激烈。这些对于我们整个行业来讲,既是大发展,也是对于大家新的挑战。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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