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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图)

来源:《证券时报》
2011年05月19日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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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五章第(二)条第1款第3项第二段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1.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者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

  2009年,中投保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0年9月底,中投保拥有9 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793 亿元人民币,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290 亿元。

  2010年12月31日,中投保净资产为49.69亿元。截止2011年3月底,中投保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463.28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136.96亿元)。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保本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之和,不含认购费用。

  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④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④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⑤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⑦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⑧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如果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②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如果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七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①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②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人为本基金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担保费用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0.2%(千分之二)。基金管理人每日应付的担保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千分之二)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1)更换担保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果符合本章第(一)条第2款下“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七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7.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二)条第2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十、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业务参见《业务规则》中关于基金转换的相关规定);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无需支付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申购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1中的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1中(3)、(4)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6.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期到期日(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7.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方案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1.过渡期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下一个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按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如果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七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第一个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个保本期,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在确保保本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动态平衡配置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本基金投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少于5%;投资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保本源自时间积累,增值来自价值发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其中主要通过CPPI策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目的。

  1.CPPI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权益类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OBPI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OBPI策略主要根据期权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其主要投资思路为在投资期初同时购买风险资产(如:股票)和相应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可执行看跌期权,以规避股票价格的下跌,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则放弃使用看跌期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从投资效果分析,OBPI的投资目标为一方面可以享受市场上涨时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锁定市场下跌时的损失。从这个角度出发,OBPI策略的核心思想为构建一个投资组合,使其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而根据期权平价公式,OBPI策略可由股票和看跌期权的投资组合衍生出另一种投资策略,即通过买入无风险资产和看涨期权以锁定下行风险,具体的决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推演得到:

  从上式看出,本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两类OBPI投资策略,一是构建债券组合和看涨期权的组合,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二是在投资看跌权证时,可在买入该权证的同时,买入权证对应的股票类资产。通过以上两种不同的资产组合来实现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3.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保本资产的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①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构建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合,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有效控制债券利率风险,保证本基金的保本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投资将根据不同期限的市场收益率变动情况,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②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①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②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即OBPI策略公式中的@+@。在本基金购入可转换债券后,在分析的过程中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合,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然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本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③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4.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

  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强调动态择时选股的主动管理策略,关注具有高成长性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动态调整的资产配置技术及相应的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提高投资组合绩效。

  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在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具体标的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和市场环境等方面进行选择,并考虑二级市场合理估值和定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额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看跌权证的特性和OBPI策略,本基金在进行看跌权证资产投资过程中,也可采用OBPI的投资策略。即在投资看跌权证时,同时买入其对应的股票资产(为前述公式中的S+Put),从而达到保本增值的目的。在股票价格上涨的过程中,本基金选择放弃执行看跌权证,从而获取股价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而在股价下跌的过程中,本基金选择执行权证,则可规避股价下跌风险。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看跌权证投资。

  对于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保本期起始日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因此,本基金以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合理的衡量本基金保本的有效性,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过渡期结束,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下一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保本期内投资的约定。

  除以上情况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如下约定: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投资具有安全边际的股票和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力争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同时优化资产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行业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信心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的调整,力求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以规避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此外,本基金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A股市场投资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股票投资逻辑和投资线索也将发生较大变化。

  首先,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发展后,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并将持续处于战略转型期。这种战略转型,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逐步从外需转向内需,出口对中国经济的拉动作用将越来越有限。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逐步从投资转向消费,消费在GDP中所占比重将持续上升。同时,政府也将更加重视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问题,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居民收入分配体制、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将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和政策扶持。

  其次,社会经济的战略转型将带动A股市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虽然以金融为代表的大市值蓝筹板块仍占据A股市场主导地位,但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数量将迅速增长,A股市场的结构性投资标的日益丰富。另一方面,服务内需、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大消费和新兴产业的市值占比将持续提升。经济体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产业,将在资本市场中拥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

  最后,A股市场估值体系将发生重构。第一,随着A股、H股市场的逐步接轨、国际板的推出、产业资本参与市场定价,A股市场将日趋成熟。A股市场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标准将逐步向成熟市场靠拢。第二,A股市场在整体估值中枢稳定下,将出现个股估值差异的扩大化。在整体增速下滑中,仍具有业绩高成长的行业和个股将享受较高的估值溢价。

  基于上述原因,本基金将坚持成长与估值相匹配的投资原则,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方法,力争通过买入并持有大消费和新兴产业股票以获得中国经济转型的结构性收益和通过挖掘传统产业中被市场过度低估但实际上仍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蓝筹股以获得估值修正收益。

  本基金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具体分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和维护基础股票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以其为基础建立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1)定量分析

  ①财务状况评估

  本基金首先从偿债能力、周转能力和盈利能力这三个层面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其中,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投资资本比率等指标;周转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②估值吸引力评估

  估值吸引力评估包括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和和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两部分。其中,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是在分析上市公司当期以及未来两年动态PE、PB、PS、PEG、EBIT、EV/EBITDA等指标的基础上,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比较,得出其是否具备估值吸引力的分析结论;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则主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征,在DCF、EVA等估值模型中选择适合行业特征的估值模型对公司绝对价值进行评估。

  ③成长性评估

  成长性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BIT增长率等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的指标主要有: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执行能力等。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发展空间大、具有良好的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优势、治理结构良好、执行能力强的企业投资。

  第三步,建立股票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分别作出买入、增持、保有、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基础上,发掘权证投资机会,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资金供求、资产预期收益情况下进行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本基金将拉长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获取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资本利得;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本基金将缩短组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增加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相对价值选券策略

  根据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凸性、信用评级、流动性等方面的比较,在其他指标相同情形下,选择收益率更高、凸性更大、信用评级更好、流动性更有保障的债券,并可进行换券操作。

  (4)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4.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共同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已实现收益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如本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承担。

  3.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章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目的,但其前提是假定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等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偿付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无法履行偿付责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在保本期内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失偿付能力,在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等。

  3.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净值波动风险

  为降低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的净值波动,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保持基金资产的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到期期间(不含保本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但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仍在进行,基金净值仍是变动的。由于本基金在到期期间(不含保本期到期日)和过渡期非保本,仅在折算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对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为基础折算为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将会面临净值波动风险。

  4.过渡期赎回和转换转出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本基金到期期间进行到期操作,即在到期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上述选择,则到期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过渡期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为非保本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在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本基金不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本基金份额或无法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保本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9)某一个保本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0)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的程序和规则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下转D12版)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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