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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明年3月15日实施 短期交易收赎回费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09年12月18日07:10

  本报讯(记者王刚)明年3月15日后,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市民,若持有期少于一个星期或是一个月,将被收取一定的赎回费。

  对短期交易的投资者,证监会昨日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中做出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相应的赎回费,标准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规定》指出,鼓励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手续费的后端收费模式。《规定》的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3年以上的投资者甚至可为零,可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办法》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指出,基金投资中过于频繁的赎回,会摊薄投资者既有收益,还可能干扰基金经理管理其投资组合,侵害长期投资者的利益。通过增加短期交易的赎回费,将有效抑制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的短期交易或炒作,引导市民坚持长期投资。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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