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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优惠费率率先取消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0年03月16日16:38

  昨天,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尽管根据新规,短线买卖基金的交易成本最高可能增加3倍,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新规中对短炒基金的惩罚性费率暂时还难以产生实效。

  根据新规,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基金公司可以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不过,记者在调查后发现,由于新规并不是强制执行,且新规中明确指出,要提高短炒基金的成本,需在基金合同上予以注明。现有基金普遍未在合同中标注新的费率标准,也就是说,老基金想要收取惩罚性赎回费,就需要先修改基金合同。而修改合同的手续和流程比较繁琐,因此投资者短炒基金暂时不用支付惩罚性费率。

  不仅老基金尚未按新规办事,目前正在发行的10只新基金中,无一在招募说明书中赎回费率一项中注明对持有期少于7日或30日所征收赎回费的费率,只是注明持有期少于一年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对此,一家正在发行新基金的公司市场部相关人士表示,由于新基金于去年年底就已上报,而当时基金销售新规的试行办法还没有出台,所以在基金合同中无此注明。

  不过,昨日起,海富通、汇添富等多家基金公司对旗下基金转换涉及的期限计算以及转换费用进行了调整。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到该公司管理的另一开放式基金,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对基金公司来说,鼓励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不失为留住客户的一种方法。为此,不少基金公司此前均在基金转换方面推出一些优惠措施:比如只收赎回费,申购费用方面“补差”即可;对同类基金的持有时间累计计算,使得转换时的赎回成本也大大降低。比如同一家公司旗下的A、B两只基金,投资者先持有A基金5个月,然后转换成B基金,并持有了9个月。某些基金公司也仅收取A基金的赎回费,不再收取B基金的申购费;而其赎回B基金时,由于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时间达14个月,因此其赎回成本可大大降低。

  但是,在新规正式实施之后,此前执行相关转换优惠的基金公司将一律取消优惠,即当计算投资者持有B基金的期限时,不能把其持有A基金的时间累计进去。同时,如果B基金的申购费高于A基金的赎回费,投资者还需要“补差”,即补缴B基金申购费高于A基金赎回费的那部分费用。

  不过,该规定并不针对伞型基金,在伞型基金间的互相转换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措施。

责任编辑:范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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