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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航:基金分红对于普通投资者没有实际意义

来源:《证券时报》
2010年03月30日05:24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所王群航

  一方面,开放式基金分红对于普通投资者没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如果基金公司愿意分红,则是基金公司自己的事情,因为通过适当的分红,可以降低不断攀高的基金净值,给投资者一种“便宜”的感觉,分红是基金公司的营销手段之一。这也是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毕竟投资者的素质、偏好、理念、意识等是有差别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地统一到一个标准之上。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于封闭式基金规定得很严格,对于开放式基金则给出了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从理论上讲,相关基金公司对于开放式基金的红利全部分配或者全部不分配,都是符合制度规定的。从最新的市场实际情况来看,已经开始有个别基金公司高举创新的大旗在这两个方面有所尝试。

  本文的立意是要淡化市场对于开放式基金红利的过度看重,让广大投资者在一种平静的心态下,注重投资基金的本质:基金的净值增长率,来获取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投资收益。

  对于基金分红思考的起因:

  相关案例以及投资者的困惑

  这是一则真实的故事。2007年中,某位投资者曾经以4元多的价格申购某只基金,5天后,该基金公司慷慨地宣布:每10份基金单位分红近30元。

  事后,该投资者在给媒体的投诉信中写到:“第二天,打开电脑一看,我立刻傻眼了,我原先买入的110770元基金,现在变成了市值42311元,我把预计分到的红利与此数一加,这一进一出,两天时间就整整少了两千八百多元,单申购费就多交了四百多元。”

  该基民突然醒悟:“早知道基金分红是把左口袋里的钱拿到右口袋里、把你买进去的3元钱分2元给你(这也叫分红吗?),我还去交那些手续费干什么?”

  该基民最后说:“在此,我要提醒广大基民,基金分红并非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分红,至今我也搞不懂基金分红是怎么回事,看来还得加强学习。据说基金分红也并非是件好事,分红时需卖出部分股票,重新换股建仓,就会影响净值增长。”

  关于基金的分红,不仅仅是这位基民有困惑,绝大多数基民都有这样的感觉。在应媒体的要求给该基民的解答中,我明确地告诉该投资者,他的看法基本上是正确的,因为那1000多字的信中,有些是对基金分红业务处理规则的不够了解。

  为了促进中国基金市场能够和谐健康地发展;为了规范基金公司市场行为,正确地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为了促进广大基民树立正确的投基理念,制定合理的投基策略,重新根据中国基金市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与基金分红相关的一些事情,是值得相关各方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本文谨代表个人对于基金分红的独立思考,诚挚欢迎市场各方指正。

  一、必须按照基金类别来区别对待基金的分红

  按照不同的参照,基金可以被分为多种类别。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有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按照投资标的的不同,在开放式基金内部,有股票型基金(包括指数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其它基金(这个很灵活的类别设置,是为了给基金创新留出空间)。对于这些不同种类的基金,在分红方面,应该有不同的应对策略。

  在封闭式基金方面,既然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那么,本文没有反对意见。而且,从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来看,封闭式基金作为一个极其缺乏题材的市场,分红是一个良好的、可以激活市场交易的题材,值得保留。

  在开放式基金方面,股票型基金(包括指数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现有部分被归入其它基金类别的基金,的确没有分红的必要;或者说:分红对于这些类型基金的投资者来说没有实际意义。

  至于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它基金类别下的部分基金,鉴于当前这些基金的特殊运作方式,分红就是一种明确的回报。尤其是货币市场基金,其净值每天都是1元,收益只是记录在后台的账户中,如果一直持有,则每个月的收益分配,是值得期待的。

  分红对于投资者到底有没有意义,可以从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的价格,即基金的净值来看。如果基金的收益被如实地反映在了净值当中,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通过赎回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收益,这样的基金就没有必要再搞分红的“游戏”了;反之,如果基金净值中没有包含收益,则需要分红,让基民能够看到自己的收益。

  二、享受红利收益缺乏良好的配套环境

  我不研究与税务相关的事宜,但是在实际的咨询服务工作中,我的机构客户们所遭遇到的许许多多与税收相关的事情,让我十分真切地感受到:现在的税务环境可能就是没有给“红利”这项收益有一个合适的生存空间。

  2002年8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过一个文件:《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其中的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现实的执行情况确是五花八门,部分机构投资者的种种遭遇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种情况。

  (一)从来就没有享受过这种待遇。有一些机构的资金很多,成立有专门的投资部门,直接从事股票、基金的投资交易。对于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差价收益、红利收益,相关税务部门一律将其看成为投资收益,合并作为征税的依据。曾经有税务人员还给出过一个很雷人的解释:你们的交易记录那么多,我们没有办法一笔一笔核对。

  (二)2009年以来开始遇到的特殊情况。有些机构过去比较幸运,红利收益可以暂时免交所得税。但是自2009年以来,由于特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等原因,相关税务机构又回来翻查以往的老账,目的之一是重新审查以往的避税情况,其中的证券投资红利收益又重新被作为征税对象,被要求逐一补交。

  (三)没有答复。证券市场在不断地发展,机构投资者在不断地增多,很多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一些合理避税的做法不了解。因此,当一些机构投资者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询问的时候,或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或不到明确的答复,后者总是在“研究研究”之中。

  (四)根本无法合理避税。以开放式基金为例,在每次分红之前,基金公司都会出两个公告,一个是分红预告,一个是分红公告。从分红预告的刊登日开始,到分红操作的权益登记日,期间往往会有两三个工作日的间隔。在此期间,机构投资者如果是看了分红预告之后申购相关基金,则会被有些税务机构视为“有明显的合理避税嫌疑”。如果这样不可以,就会逼迫投资者去打探所谓的内幕信息。

  2009年末,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个《通知》的出台,更会让广大投资者感到利用红利避税如海市蜃楼一般缥缈。

  按照所谓传统的、经典的投资理念,合理避税是一门很有用的学问;在投资运作中,合理避税是一项很有实践价值的事情;在目前时髦的一些境外的注册分析师考试中,避税是必考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证券市场方面,我们似乎也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目前来看,至少在税收方面便是如此。税务机构的理念混乱、执行混乱,引起了证券市场基本投资方式的变形,使得投资变成了投机。既然无论何种类型的投资者都无法按照他们颁布的相关规则合理避税,那么,长期投资又有什么意义呢?还是投机吧。通过买与卖、申购与赎回,获取差价收益。

  三、基金公司越来越不愿意分红

  附表:开放式基金近六年来对于最低分红比例的约定情况

  附图:近六年开放式基金里约定最低分红比例高于50%的基金和等于、低于50%的基金占同类型基金之比分布情况一览

  数据统计、制图、制表:王群航

  附注:(1)约定最低分红比例不足一个整数的,按照就低的标准统计。例如,约定是15%的,算作10%,因为基金公司本来就没有多分红的意愿。

  (2)对于最低分红比例的约定,有的基金契约中写的是“每次分红”,有的基金契约中写的是“年度分红”,这是执行方面的问题,最终结果都是一样。为了统计的统一,本文均将其看作为“年度分红”。

  (3)数据截止日期:2010年3月29日

  (4)附表单位是“只”。

  在翔实的统计数据面前,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行业现象。

  附表统计的是基金近五年来对于最低分红比例的约定情况。早期,大家都倾向于多分一些红利给投资者。例如,在2005年,绝大多数基金公司对于最低分红比例的约定都是高于50%的,仅有1只基金很突兀地设定在20%。当年,还有两只基金设定的最低分红比例是100%,即全部分掉。之后各年,基金公司的分红意愿逐渐降低。

  2006年,约定最低分红比例为100%的基金消失了。2007年,约定最低分红比例为90%的基金消失了。

  2008年,虽然还有4只基金的约定最低分红比例是90%,但约定最低分红比例为70%和80%的基金消失了。2009年,市场上仅剩下1只约定最低分红比例为80%的基金、5只最低约定分红比例为60%的基金,其它基金都在约定在了50%以下。2010年将近一个季度以来,最低约定分红比例为50%的基金仅有3只,再高的基金没有了。

  愿意把已实现收益的一半分配出去吗?如果以50%作为一个分水岭,把上述将近6年时间里约定最低分红比例等于和低于50%的基金作为一类,把约定最低分红比例高于50%的基金作为另一类,统计一下这两类基金占各自所在年份发行的相关基金数量的比重,就可以看到附图中那两根分道扬镳、酷似大剪刀的曲线:约定分红比例低的基金占比越来越多,约定分红比例高的基金越来越少;当年,这两类基金的占比基本上是各自一半;现在,前者的占比是100%了,后者降低到不可以再低的零。基金公司真的是越来越不愿意分红了。

  客观地来说,基金公司的分红意愿高与低,是一个中性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中立的角度来看待,因为基金公司是一个赢利性单位,它的收入来源是管理费,分红势必会减少基金公司的收入。因此说,除非是契约规定了某些开放式基金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红,否则,主动分红“让利”的基金管理公司,多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如老基金的持续营销,新基金的发行,等等。

  因此说,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之下,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于很多投资者对于分红的理解、以及相关观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基金公司如果愿意多分红,是可以的;如果仅仅是在执行现有基金契约的最低标准要求,也是可以的。

  四、投资者应该忽视红利收益,做好趋势投资

  基金公司越来越不愿意分红了。本文的观点很鲜明:出现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基金公司的这种做法无可非议,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很正常,基金公司要经营,要收入,尤其是在当前银行渠道日益强势,基金公司的收入越来越多地被瓜分的情况下,少分红,让基金公司略微多提取一点管理费,对于基金行业有利。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给了基金公司自主权,基金公司当然可以自主“约定”,因为投资者极难提议修改。也许有的基金公司会狡辩:我们那是最低分红比例,理论上可以多分。从逻辑上看的确如此。但是,如果基金公司的本意就是愿意多分红,为什么不干干脆脆地提高对于最低分红比例的约定呢?何必掩耳盗铃。

  目前,基金行业里对于分红处理倾向是:公募基金能少分就少分;创新型基金能推迟分,就推迟分,现在则已经很爽快地都约定了几年不分;另外,“一对多”在产品说明中根本就没有分红两字。

  对于分红,基金公司的观点是分红会影响基金的投资运作,尤其是高分红,会提高基金的投资成本,降低投资者收益,因为在分红之前,基金必须卖出足够的股票,以保证有足够的现金可供分配。根据笔者的调研统计,平均约有60%左右的投资者偏好“分红再投资”,这就是说,分红之后,大约有60%的红利资金又会迅速回到原基金的账户中,相关基金又有可能不得不买回才卖出的股票。

  另外,由于分红会影响相关基金的业绩排名,基金经理普遍不愿意,投资者也都不愿意,因此,不分红对于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有利,不分红其实是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笔者也赞成少分红。甚至不分红,也可以。

  笔者长期以来的观点就是:分红对于普通投资者毫无意义。对于初始投资者,分红可能还有点“意义”。但是,对于中途进入的投资者,就不排除会发生上述尴尬的事情。现在的开放式基金都是永久存续,基民的换手率也高,绝大多数持有人应该属于申购者。

  分红一说,是从西方的投资市场中照搬过来的。从早期的投资来看,从实业投资的角度来看,从市场流动性不好的角度来看,分红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对于当前流动性良好的开放式基金,非特殊情况,每个交易日都可以自由地申购、赎回,分红根本就没有必要,广大投资者要实现自己的收益,只要赎回所投资的基金就可以了。

  2009年初,曾经有位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讲的很好:基金公司为什么设计出那么多种类的基金产品,就是要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收益偏好去选择,在合适的时间里持有合适的基金。既然已有基金公司都不再赞成僵化的长期投资了,说明了我们的市场正在日益成熟。既然分红对于普通投资者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那么大家的投基策略就应该是:忽视红利收益,做好趋势投资。

  分红与基金本身没有任何关系,通常,分红只是营销手段,如果投资者认同这只基金,分红或不分红都没有关系。很多基金投资者把分红当作获取收益的唯一途径,实际上分红不是基民获得的额外收益,它只是从基金净值里分出来的一部分钱,分红后基金的单位净值会下降,基金的累积净值不会改变。投资者在选择基金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密切关注基金的业绩――净值增长率,以及该增长率在同类基金中的各种时间长度的排名,选择综合业绩表现好的基金作为自己的投资对象。

  五、建议尝试发行不分红的基金,并逐步扩大范围

  今年以来,基金公司不愿意多分红的意识较去年相比越来越强。有鉴于此,并且《基金法》早已把设定分红次数和最低分红比例的权限交给了基金公司,那么,在未来发行的新基金里,基金公司是否可以尝试发行不分红的基金呢?总体来看,这应该是一个值得尝试、值得逐步扩大范围的做法。

  第一,不分红是一项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举措。由于不需要考虑分红,不需要为了应对分红而卖出股票,基金的股票二级市场交易频度就会降低,随着非投资性交易的减少,交易成本将会同步减少。从影响开放式基金投资运作的客观因素来看,有日常的申购赎回、分红这样两种,如果不分红,就可以减少一项不利的因素。

  第二,不分红可以提高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益。尤其是在当前银行渠道对于基金公司收益的截留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不分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各个基金公司自然都会热烈欢迎,这对于基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当前,基金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很严峻,据媒体披露,有的基金公司支付给银行渠道的尾随佣金已经高达0.8%,已经把超过一半的公司收益让渡给了渠道。

  第三,不分红不会对于机构投资者的投基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在前文笔者已经指出现在的税务机关对于红利避税这个操作审查的“很严”,很多机构投资者根本无法通过领取红利收益来享受到合理避税的投资乐趣。如果基金干脆都不分红,则可以让所有的机构投资者、让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大家共同地在一个起跑线上。

  第四,不分红有利于市场行情的平稳、有序发展。因为在分红新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基金的红利发放日与基金收益分配截止日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鉴于基金公司普遍存在着到最后的分红期限临近而不得不分红的时候才进行分配,那么,2010年年初股票市场行情走势的疲软,恰恰与基金的分红行为有很大的关联。今后,随着新基金的发行越来越多,这个影响将有可能越来越大。而如果有一些基金能够不分红,则可以降低二级市场的兑现抛售压力。

  第五,从当前基金市场上的创新潮流来看,一些创新型基金已经在做这个方面的尝试:即在一个约定的期限里不对基金的收益进行分配;并且到了约定某个期末,或者当基金净值上升到一定的比例之后,相关基金自动进行净值归零的处理,直接把高于面值的部分转化为全新的基金份额。还有,“一对多”也都是不分红的。

  还有,笔者的分红观点包括不赞成搞净值归一,因为这会让相关基金的份额规模“虚增”,从而加大市场对于这些基金营销业绩的考评难度。另外,如果相关基金在基础市场行情的高位进行了净值归一,那么,当基础市场行情下跌的时候,这些基金的净值将会“很难看”。现在的市场中依然有很多鲜活的案例。

  第六,不分红,让一些基金放心大胆地把净值做高,可以促进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基金理念,因为当年的份额拆分最终被叫停,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拆分有基金公司在顺应投资者错误投资理念的嫌疑。投资者拿出一笔资金申购基金,能够买到多少的基金份额不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基金份额没有贵贱之分,正确的投资观念应该是:相关基金的投资盈利能力。在此前提下,很多净值高的基金,可能正好是投资管理能力好的基金。

  总之,除了货币市场基金以外,当红利已经实际上反映在基金的净值之中之后,分红便早已失去了它原始的内涵。因此说,发行不分红的基金,没有什么不可以。既然创新型基金、“一对多”都开始尝试不分红,说明基金行业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已经开始在相关的工作做出相关的调整。

  六、结束语

  一方面,分红对于普通投资者没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如果基金公司愿意分红,则是基金公司自己的事情,因为通过适当的分红,可以降低不断攀高的基金净值,给投资者一种“便宜”的感觉,分红是基金公司的营销手段之一。这也是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毕竟投资者的素质、偏好、理念、意识等是有差别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地统一到一个标准之上。

  本文的立意是要淡化市场对于开放式基金红利的过度看重,让广大投资者在一种平静的心态下,注重投资基金的本质:基金的净值增长率,来获取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投资收益。

  ·知识链接·

  基金分红的相关法律法规背景与市场背景

  本文对于基金分红问题的讨论,所参考的都是2005年之后的市场数据,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有这样一个法律和一个法规很重要,即2004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作为配套法规,《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管理办法》对于封闭式基金规定的很严格,对于开放式基金则给出了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从理论上讲,相关基金公司对于开放式基金的红利全部分配或者全部不分配,都是符合制度规定的。从最新的市场实际情况来看,已经开始有个别基金公司高举创新的大旗在这两个方面有所尝试。

  由于上述一法一规均在2004年的年中发布实施,以及基金公司在基金新产品的酝酿、设计、报会、获批等方面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过程,故本文所关注的基金都是2005年之后发行的新基金,数据截止日期是2010年3月29日。这些基金的分红制度安排,都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也符合基金公司的利益、基金公司股东的利益,更符合广大基民的根本利益。
责任编辑: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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