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估货币市场基金的业绩表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意后,决定变更旗下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相关基金合同。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基准变更
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先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变更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主要基于本基金是定位于现金管理的工具,税后活期存款利率相比较而言更能体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与安全性。上述变更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基金合同修改
基于上述业绩基准的变更,相应地需将《基金合同》“十一 基金的投资”部分“(九)业绩比较基准”修改如下: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现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标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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