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赵娟 证监会拟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并征集社会公开意见。
在11月1日公布的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了原《试点办法》中对基金公司开展特点资产管理业务 “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即此前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资产管理规模不得低于200亿元的门槛被取消。基金公司需“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的条款字样也消失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
同时无论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业务的客户门槛也被降低。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将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降低到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一对多”业务中,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仍为100万元、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但单个产品成立的门槛从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降低到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现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发布于2007年11月,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一对多”业务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5月5日起实施。
修改后,证监会将重新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发布〈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