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的相关规定,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通过代销渠道赎回公司持有的旗下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基金代码:450002)和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代码:450008),具体安排如下:
1、2010年11月15日,本公司拟赎回“国富弹性市值股票” 15,832,057.53份,赎回费率为0.1%;赎回 “国富弹性市值股票” 6,911,044.16份,赎回费率为0.3%;
2、2010年11月15日,本公司拟赎回 “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22,006,161.97份,赎回费率为0.5%;
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持有期限已经超过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6个月法定期限。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遵循谨慎、稳健、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投资,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