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转B13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22日证监许可【2011】431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权机关发布的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根据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7.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
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孙昌海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
农业银行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已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08年3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ean-Yves Colin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1990年加入Caisse Nationale de Crédit Agricole,历任资本市场部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负责人。1997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风控绩效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合规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高级顾问。
许红波先生:董事,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hierry Mequille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作近15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年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
陈基华先生:董事
经济学硕士。1994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执行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沙特阿拉伯ALJ(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总监及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1年至2010年11月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票据营业部总裁。
季立刚先生:独立董事
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1991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曾长期担任上海市复旦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先后在德国康斯坦茨大学和美国耶鲁大学做访问学者。2006年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
Michael Pettis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MBA。曾就职于Manufacturer Hanover Trust、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并曾在Bear Stearns 公司任董事总经理及负责人。曾先后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公共事务学院和商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全职访问教授。
2、公司监事
唐建邦先生:监事会主席
博士、研究员。1970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科技部、信息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领导职务。1998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0年至2008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巴黎总部国际协调发展部负责人。
刘建平先生:监事
经济学硕士,1988起先后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任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铝业公司人事部(老干部工作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于意女士:监事
管理学硕士。2002年4月-2004年7月就职于上海银行,先后在资金财务部和国际业务部任职; 2004年8月-2007年8月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担任运营部主管。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燕斌先生:监事
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1997年7月-1999年7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作,担任法律顾问职务;1999年7月-2002年4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工作,担任高级经理助理;2002年7月-2007年9月在上海华虹有限公司工作。现就职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08年3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红波先生: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Laurent Tournier先生:副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1987年至2000年担任摩根大通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地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历任东方汇理银行(香港)项目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巴黎)托管部业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年3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年8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昌海先生:督察长
金融学硕士。1998年9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2001年3月起任上海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7月起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4年8月至2008年1月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史向明女士,理学硕士,10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上海总部债券研究员、天治基金管理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任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自2010年11月起任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红波先生,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Denis Zhang(张惟)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赵雪桂女士,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曹剑飞先生,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大盘蓝筹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程涛先生,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
联系电话:022-58316243
联系人:阮劲松
渤海银行是1996年以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总额达到85亿元人民币。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截至2011年2月末,已在全国13个重点城市设立了51家分支机构。
截至2010年末,本行资产总额2,650.86亿元,比年初增长125.57%,负债总额2,556.70亿元,比年初增长127.72%,不良贷款率仅为0.11%,实现税后净利润7.78亿元,比上年增长203.31%。
在《亚洲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10年度亚洲银行300强中,渤海银行成功跻身200强,综合排名199位,较2009年上升了59位;在第四届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上连续第三年被评为“全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佳商业银行”;在首届公众满意最佳典范品牌评选中获颁“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客户满意十佳典范品牌”;在“2009年度卓越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中荣获“2009年度最具成长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奖;在第二届中国理财总评榜中荣获“最具竞争力银行”奖; 2010年12月,渤海银行手机银行、借记卡获得了《理财周报》评选的2010年最佳借记卡和最佳手机银行奖。在“搜狐2010金融理财网络盛典活动”评选中获得“2010年网友最信赖银行理财品牌奖”。
渤海银行于2007年成立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团队、托管运作团队、稽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业务涵盖信托计划保管、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等范围。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世刚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银行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公司业务总裁,2009年起任渤海银行董事、行长。
张士明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主管基金托管业务,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公司业务二部总经理(正厅级),2007年起任渤海银行董事、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5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渤海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托管运作、运行保障、稽核监督四个团队,配备有人员共15名。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目前,渤海银行的资产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等业务品种。截至2010年年底,已与二十余家信托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建立了托管业务合作关系。渤海银行已具备了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所要求的人员、设备、系统、风控等各项条件,能够为托管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8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汪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31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个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类指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适用的基金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费用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方式、各类别的销售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0%
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
0.4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2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0.6%)=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2)/1.00=4,972.18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4,972.18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人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00元认购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0+2)/1.00=5,0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元认购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5,002份C类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在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当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同一基金类别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A类基金份额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同一基金类别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A类基金份额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同一基金类别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A类基金份额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本基金份额分为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同一基金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A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同一基金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A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同一基金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A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同一基金类别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中同一基金类别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5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以下
0.5%
1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0.3%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10%
1年(含1年)至2年
0.05%
2年(含2年)以上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与赎回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具体如下:
申购费率
0
赎回费率
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