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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管理新办法出炉 第三方销售开跑在即

来源:理财一周报 作者:蒋颖博
2011年07月01日07:4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多路资本流向基金销售

  一场基金销售争霸游戏正悄然展开,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一时间,基金业内掀起轩然大波。

  “法规

的一小步,基金业的一大步。”好买基金执行董事、CEO杨文斌激动地说。

  自此,基金销售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这预示着另一种新的购买渠道渐行渐近。随着基金新规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将崛起。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基民有可能以更低的成本买到常规基金。

  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出台后,第三方销售机构或将跳脱出银行的固有模式,把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此一来,消费者就能以更廉价的成本,得到更优质的服务。

  据消息人士透露,目前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有关的法规也将陆续出炉,譬如《基金销售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可能于近期公布。

  站在中国经济30年转型的高点上,站在中国基金业13年的发展高点上,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势必将崛起。

  “新规”的五处修改

  本次《办法》一经公布,立即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某理财专家表示,按照目前基金销售渠道来看,银行占总体销售渠道的60%;券商占10%;基金公司直销占了30%,且其中大多为机构而非个人。海外有70%是第三方销售,这个数据在英国是55%,而国内目前是0,因而此次新规的公布,无疑是填补了一大空缺。

  据理财一周报记者了解,本次新规的公布,是在去年11月征求意见稿基础之上改动的,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内,证监会共收到36家机构的165条反馈意见和10名个人的10条反馈意见。

  记者发现,将“新办法”与2004年的旧版办法和2010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办法较之前的版本有了五处修改。

  第一,证监会删除了“非因基金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第二,证监会调整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部分准入条件。修改的第二点也是业内人士最关注的焦点。

  从修改第二点来看,首先是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关于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由征求意见稿的500万元调整为原办法规定的2000万元。对此,证监会给出的解释是,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机构提出“基金销售机构需要设置营业场地、开发系统,对投资人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价以及投资者教育活动等,故应适当提高对独立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建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予以采纳。

  “这说明监管层考虑到基金销售的初期投入将十分巨大,希望有一定资金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进入该领域;同时,要求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都必须具有较长的金融行业从业背景,以避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此外,还要求销售机构具备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杨文斌说。

  其次,证监会增加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而对于普通自然人,证监会暂不考虑。但记者也发现,证监会在此也留了口子,表示“规定允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待市场和监管条件成熟后再做规定”。

  另外,在自然人的从业年限上有了相应的修改,证监会将从业人员的经历条件修改为“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五年以上,及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对此,证监会的解释是,“近年来,银行机构和其他一些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积累了一定专业经验,拓宽准入条件,增加这类自然人参股或出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机会,以调动更多专业人员的积极性。”

  最后,证监会将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改为事前备案,以强化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同时,增加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的监管,增加“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十人的,应于事后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的要求。

  第三,新办法删除第21条中关于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更新信息的规定,修改为基本信息“定期更新”。为何要定期更新,证监会解释,“鉴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网点超过1万,网点发生变更要在10日内报送存在难度,同时,非法机构主要是小机构,为此我们拟安排,已有较好社会信誉的大型机构,即销售网点逾1万的销售机构每年更新一次基本信息,销售网点100个以上的机构每季度更新一次,不足100个网点的机构自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新信息。”

  第四,此次将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也纳入了范围。

  第五,增加第82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八条未被采纳的意见

  在本次《办法》中,对于其他未被采纳的意见,证监会也做了说明:第一,对于有部分机构建议将基金评价机构纳入“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定义范围,考虑到基金评价机构不直接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且《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价业务已有规范要求,因此未予采纳。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建议降低对银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的资格要求。证监会考虑到目前行业协会已针对银行等基金销售人员设置了难度适当的基金销售资格考试,这一准入门槛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来说是必要的,且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对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取得销售资格给予了相应宽限期,为此对此建议不予采纳。

  第三,部分机构建议进一步放宽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设立条件,如建议增加法人作为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合伙人条件,建议只限定5%以上股东的准入条件,建议对最低10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等。

  对此,证监会考虑到基金销售是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业务领域,故给予具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人员参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的机会。为此,暂不考虑普通自然人参与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法人参与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10名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标准已经是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性的最低要求了,且较原《办法》30人的规定要求已有大幅度降低,无法给予更多宽限。

  第四,部分机构建议明确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账户管理的具体要求,如明确利息归属、账户报备方式、监督机构的资质要求、监督范围、投资人结算账户的具体含义等。

  对此,证监会解释,其正在起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规定》,将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在《销售办法》里不再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做其他具体要求。

  第五,部分机构建议取消第43条中“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风险提示影像显示”的要求。

  证监会在2008年1月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中对纸质宣传材料要求了近千字的风险提示函必备内容,以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而对电子宣传材料没有最低风险提示要求。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部门普遍采取增加对投资人风险提示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增加对电子宣传材料的风险提示要求,建议不予采纳。

  第六,部分机构建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方式。《销售办法》允许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主要是针对提供非法定和合同约定以外附加服务的收费依据。增值服务将体现各家基金销售机构自身的专业服务水平,更多的服务是目前市场并未出现的创新服务。为鼓励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发展,具体内容不做规定。

  第七,部分机构建议对基金管理公司网上直销的反洗钱责任予以豁免。《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身份验证有具体要求,无法予以豁免。不予采纳。

  第八,对部分机构建议的第71条,由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尚在建设中,在法规中暂不明确要求。鉴于注册登记数据交换中央平台的建设对保障基金持有人权益及进一步简化基金销售机构业务流程都具有重要意义,平台建设工作正在逐步推进,预计明年将基本完成。

  数十家第三方机构摩拳擦掌

  理财专家表示,第三方在基金销售领域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此前天相投顾就已拿到基金销售牌照,但过去几年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为其无法绕开银行系统,基金公司给它的费率也非常低,这样就无法实现盈利。如今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竞争激烈之下,结算费用必定会因此有所下降。

  对于10月1日即将可以申报资格,不少第三方机构摩拳擦掌,其中要数好买基金最为积极,杨文斌表示,“本次办法的出台,为公募基金业的再度繁荣铺平了道路,最终受益的将是广大的基金投资人。”

  “长期以来,国内的基金销售由银行垄断,由于机制所限,一直无法在基金投资者的专业服务方面有所突破。法规出台后,可以预见,大量基金销售机构会破土而出,其鲶鱼效应将带动整个行业更加关注投资人的真实利益和诉求、带动基金产品的创新,提升投资人的整体满意度。同时,对于改变基金业目前重首发轻持续、边申购边赎回等各种痼疾,推动基金公司实现优胜劣汰等,都具有现实的意义。”杨文斌说。

  与杨文斌的观点截然相反的是,天相投顾的老总林义相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基金第三方销售很难,目前我们基金部的年开销大约在1000多万元,还没实现盈利。”

  对此记者了解到,现在国内银行代销基金需向个人收取约0.1%的申购费、0.5%的赎回费,还向基金公司收0.1%~0.25%的托管费。

  虽然第三方销售牌照将要开放,但是质疑的声音也不少,一位公募基金业内人士对此比较担忧:“今后的路可能很难,第三方没有银行券商那么多网点,独立销售公司一定能成功吗?如果没有银行的对接,应该很难吧。”

  另外一位职业投资人提出的质疑更令人深思,他认为五年前的条件并没有比现在的条件难多少,但是这五年来却没有任何的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出现。

  “五年来,公募基金的规模是不是增加了?如果没有,那么新成立的销售公司能分谁的羹?如果中国基金的第三方销售不能带来费率的大幅度下降和服务的持续、稳定、深入提高,那么这样的第三方销售模式也就不能称之为革命。”该人士质疑。

  各大门户网站和各类民间咨询机构,都在积极筹备申请基金第三方销售牌照,力图在基金销售领域第一个“吃螃蟹”。但记者致电多家网站,网站负责人均以“商业机密,不能透露”为由婉转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我们目前是上市公司,对于具体细节我们不方便透露,此办法要10月1日才正式颁布,还是等到正式颁布后我们再做考虑。”一家财经门户网站的董秘说。

  根据理财一周报基金小组的统计,目前有十多家第三方机构正在准备相关事项,除了天相投顾因为结算问题这几年基金销售业务并没有发展起来外,被市场熟知的第三方有好买基金、展恒理财、诺亚财富,而各大财经门户网站有东方财富、和讯、同花顺大智慧金融街等等(更多的详细报道见本期C24—C29)。

  对于结算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中资银行也在做积极的准备。据悉,作为支付平台,汇付天下和通联支付都可能成为与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合作的平台,而早已拥有巨大客户群的支付宝同样也在积极申请金融牌照。

  另外,包括易宝支付、快钱在内的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也纷纷推动基金的直销革新。一些中资银行如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等也都在参与第三方销售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筹备工作。

  据业内人士分析,过去第三方销售一直是采取收取会员费或者向用户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模式,但过去几年的实践来看很难走通,反倒是像诺亚财富这样不向客户收取手续费而向机构收取费用的模式,消费者更青睐。

  如此看来,第三方销售与互联网模式有点类似,不能向终端收取费用,需要找到一种合适的商业模式,找到自己的路。

  此外,对于新办法提出的收取增值服务费,在业内也成为了焦点。据悉,在国外成熟市场,专业理财顾问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通常较高,可达5%,而自助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很低甚至免佣金。而在我国,基金销售费率缺乏差异性。此外,对于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方式,新办法未予明确。

  对于在修订情况中证监会所指出的“增值服务将体现各家基金销售机构自身的专业服务水平,更多的服务是目前市场并未出现的创新服务。为鼓励行业服务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发展,我们对具体内容不做规定”的内容,一家信托业内人士称,“所谓增值费,其实就是咨询费,比较难收的”。

  “我看还是销量说话,现在下定论还太早,你看银行和券商,为什么银行卖得比券商好?那就是靠银行自己卖出来的,如果第三方的销量能上去,那我相信未来第三方是有希望的。”一位已经离开公募基金的前市场总监说。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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