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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年02月16日00:58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1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名称: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罗绍辉

  电话:0769-22119351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6)名称: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瞿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17)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19)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0755-83478806

  网址:www.cs.ecitic.com

  (23)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4)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5)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6)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19号

  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7)名称: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8)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人: 高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9)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回报B的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回报B直销机构除本公司网上交易外,其他同回报A相同。

  2、代销机构

  回报B场外代销机构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其他与回报A的销售机构相同,各销售机构同上。

  3、回报B的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齐鲁证券、华西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中金公司、宏源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金元证券、西部证券、东海证券、信泰证券、中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安信证券、银河证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国金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红塔证券、日信证券 、西藏证券 、方正证券、联讯证券、银泰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英大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徐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黎晓霞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封闭并上市交易,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2年3月26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3月26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回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回报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回报B享有,亏损以回报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回报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回报A份额的持有人可赎回所持有的份额,若不赎回,则其持有的回报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回报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回报B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封闭期限

  1、回报A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回报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6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别为2012年9月25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9月25日,以此类推。

  回报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回报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回报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报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回报A份额、回报B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若回报A的份额持有人于回报A的开放日赎回所持有的回报A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回报A、回报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回报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回报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回报A、回报B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回报A、回报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回报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回报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回报A、回报B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回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回报A的年收益率(单利)=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

  回报A的年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表示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回报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回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回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并于次日执行新的约定收益率。第5个开放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0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设定的回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执行至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回报A的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75%,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2.75%×(1-5%)=2.61%。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回报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回报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回报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回报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回报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回报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回报B的封闭期满时回报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回报B的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回报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发售

  回报A、回报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回报A和回报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在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折算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在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回报B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估值日(即T日,以下简称该日)非开放日,也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该日介于回报B的封闭期内第i个开放日与第i+1个开放日之间(i=0~5;若i=0,第0个开放日并非真正的开放日,而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若i=5,则i+1=6,第6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NAVt为该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该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a为该日回报A的份额余额,NAVb,t为该日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b为该日回报B的份额余额,E为该日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之和,NAVa假想为该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ri增长的假想净值;Ti为自第i个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i个开放日),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是指回报A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回报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ri为第i个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回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NAVa,i为第i个开放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则: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即T日),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NAV≤NAVa假想 ×Ea/E,则T日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t=NAV×E/Ea;

  NAVb,t=0;

  2、若NAV> NAVa假想 ×Ea/E,则T日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t=NAVa假想;

  NAVb,t=(NAV×E-NAVa×Ea)/Eb;

  在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第5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七)折算前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开放日与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对回报A与回报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NAV为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T日,以下简称该日)折算前本基金份额净值,Ea为该日回报A的份额余额,NAVa为该日折算前回报A的基金份额净值,Eb为该日回报B的份额余额,NAVb为该日折算前回报B的基金份额净值,E为该日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之和,NAVa假想为该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ri增长的假想净值,Ti为自第i个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i个开放日),为第i个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回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则:

  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折算前回报A和回报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NAV≤NAVa假想 ×Ea/E,则该日折算前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AV×E/Ea;

  NAVb=0;

  2、若NAV> NAVa假想 ×Ea/E,则该日折算前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AVa假想;

  NAVb=(NAV×E-NAVa×Ea)/Eb;

  在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折算前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参考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参考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第5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于四舍五入所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回报A的份额若干,但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若干。

  (一)回报A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之份额折算

  1、计算方法

  假设:

  E1为折算后回报A的基金份额数量;

  Ea为折算前回报A的份额数量;

  NAVa为折算前回报A的份额参考净值;

  λa为回报A的折算比率——折算前1份回报A的份额折算为λ份折算后的回报A份额;λa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则:

  λa= NAVa/1.0000

  E1=Ea×λa

  在计算过程中,回报A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在折算日,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份额参考净值为1.22000000元回报A的基金份额,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2200.00份回报A的基金份额。

  2、折算日回报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回报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的份额折算

  1、回报A的份额折算

  假设:

  E1为回报A份额折算后得到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数量;

  Ea为折算前回报A的份额数量;

  NAVa为折算前回报A的份额参考净值;

  λa为回报A的折算比率;

  则:

  λa= NAVa/1.0000

  E1=Ea×λa

  在计算过程中,回报A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回报A的基金份额,回报B封闭期截止日回报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22000000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2200.00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不再持有回报A的基金份额。

  2、回报B的份额折算

  假设:

  E2为回报B份额折算后得到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数量;

  Eb为折算前回报B的份额数量;

  NAVb为折算前回报B的份额参考净值;λb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λb为回报B的折算比率;

  则:

  λb= NAVb/1.0000

  E2=Eb×λb

  在计算过程中,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回报A份额,10000份回报B份额(场内),折算日回报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22000000元,回报B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78000000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2200.00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17800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不再持有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

  3、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之后(不含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4、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回报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回报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2】111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回报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募集方式

  回报A、回报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回报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回报A将通过场外的基金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回报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回报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回报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选择认购回报A或回报B,也可同时认购回报A和回报B。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回报A、回报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回报A、回报B的发售方式与销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回报A 或回报B 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 (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回报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回报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回报B 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回报B 最终发售规模的范围内,对回报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1、回报A 的募集场所

  回报A 通过场外发售,即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2、回报B 的募集场所

  回报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回报B 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回报B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回报B 的上市交易。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回报A、回报B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本基金基金份额为回报A与回报B的份额之和,故而,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回报A的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回报B的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4、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回报A认购份额的计算

  回报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及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回报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回报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50)/1.00=50,050份

  (2)回报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回报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回报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回报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50)/1.00=50,050 份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回报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 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回报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回报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50=50,050 份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2年 2月20日至2012年3月16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1)回报A 的认购限制

  回报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 元;在本公司直销网点、金鹰E路通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回报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回报B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不得低于50,000元人民币。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5,0000元人民币,或对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回报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认购款项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专用帐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回报A、回报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回报A、回报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回报B 先于回报A 结束募集,在回报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回报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回报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投资者可在回报A 的开放日对回报A 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回报A 的申购与赎回

  1、回报A的开放日

  回报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的开放日(T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见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回报A的运作方式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回报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回报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回报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已知价”原则,即在回报A的每一个开放日,回报A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0元;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回报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不损害回报A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回报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回报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回报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回报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回报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回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回报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回报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回报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回报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回报A申购和赎回申请。回报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回报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回报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回报A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赎回费用

  (1)回报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回报A 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回报A 申购份额的计算

  回报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7:在回报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回报A并获得成交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回报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回报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8:在回报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回报A,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1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9,99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回报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确定。回报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回报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为基准,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回报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回报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回报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回报A 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回报A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回报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回报A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回报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回报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回报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上(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1%。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本基金由原有回报A、回报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回报A、回报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0.1%。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例11:如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估值情况;

  (4)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三、非交易过户、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转换、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回报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回报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回报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回报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回报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内,在回报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回报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回报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回报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回报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回报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回报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回报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回报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回报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折算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回报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回报A份额的持有人可赎回所持有的份额,若不赎回,则其持有的回报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提示性公告。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折算规则

  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回报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回报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折算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终,将回报A、回报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面值为1.0000元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若干。

  具体折算方法,详见本合同“五、基金份额折算”。

  在进行份额折算时,回报A、回报B的场外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回报B的场内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回报A份额(或回报B份额)的折算比率、回报A(或回报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型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型后的基金运作

  回报A、回报B的份额全部折算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折算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折算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折算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回报A、回报B进行份额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坚持“前瞻性研究、理性决策、主动管理、严控风险”的投资理念,在对投资组合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审慎权衡的前提下,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商业银行依法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货币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的申购或增发,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1)“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

  本基金的可投资标的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名义利率的变动、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是影响上述三大类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的两个关键变量。

  未来名义利率的预测、投资组合加权平均久期的确定,都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所谓“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利率尤其是中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决定本基金对于固定收益类各子类资产(债券与央票,现金、存款、回购等资产)的配置比例、期限结构与品种构成。而“自下而上”是指当某子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时,本基金将审慎研判:此种上升或下降是否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持,是否可持续。如果研判的结果认为该子类资产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具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撑,可持续,本基金将“自下而上”地重新调整个券、子类资产、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

  (2)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权衡

  就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资者与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程度很低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而不必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规避未来一段时间内其他高风险资产的下跌风险。

  1)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安全性优先,兼顾流动性与收益性

  显然,对于上述两类投资者而言,基金资产的安全性都是第一位的;考虑到回报B具有3年的封闭期,故而,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与收益性是第二位的。

  2)回报B的封闭期届满之后,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

  封闭期届满之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为此,本基金坚持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2、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1)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

  本基金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股票市场估值状况与未来可能的运行区间,确定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资产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已趋于放松或预期将放松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复苏”象限且未见过热苗头、“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亦不会采取紧缩性政策,以及股票市场的上行阶段,将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债券类、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随之而定;在“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滞胀”象限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处于偏紧态势或预期将转入偏紧态势并预期滞胀状态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将债券类、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均维持在较低水平,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随之而定;在“滞胀”象限并预期将滑入“衰退”象限、“衰退”象限,根据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取向、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与运行状况,确定权益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同时,将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区间随之而定。

  2)审视考量大类资产的流动性,确定大类资产的最终配置比例

  考虑到某些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严重不足之现实,必须考虑本基金申购与赎回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审慎考量,最终确定本基金大类资产品种的比例,并随着大类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变化,动态合理地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3)确定固定收益类(包括债券与货币)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加权平均久期越长,则投资组合的利率敏感性越大。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及其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CPI与利率变化趋势以及预测值、未来1~12个月央行可能的加减息幅度,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增大存款类资产收益率调整的时滞;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缩短存款类资产收益率调整的时滞。

  必须针对拟配置的债券市值相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根据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在确定了债券类的配置比例与固定收益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后,根据本基金对于未来利率的预测值,借助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确定久期为1年以下、1~2年、2~3年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较长的债券的市值占比;反之,则反是。

  2)债券类资产的子类配置

  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以及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况、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公司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需要重点关注:如果基金连续处于净赎回状态,则应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相对比例,以提升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在确定了各子类债券配置的相对比例后,本基金将根据各子类债券的流动性、换手率、债券类资产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以及基金净申购与净赎回的情况,进一步确定各子类债券的期限构成。

  3)债券品种选择

  A、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以及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的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等因素,审慎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外部评级,以及本基金视乎必要性所进行的内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D、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相关定价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之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又可在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来鉴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当预期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的下行周期即将结束或者上行周期当中,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审慎测算其基础性资产的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F、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回购收益率、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约风险,审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以短期品种为主,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回购品种进行投资。

  G、债券综合评价

  为了综合评价债券品种的比较优势,本基金根据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区间收益率、信用评级、历史上的违约记录、到期收益率,以及本基金的资产规模等因素,定量分析与定性研判相结合,为债券品种的筛选提供定量参考。

  (3)、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行情况,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以及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各期限货币资产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期限货币资产上的配置额占本基金货币资产总额的相对比例。

  在确定各期限货币资产配置的相对比例时,必须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时动态地调整配置的相对比例,严格控制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4)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1)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将利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新股所属行业属性与成长空间、新股的基本面做出定量分析,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新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并参考类似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给出合理的询价;根据新股发行价,估算新股上市后的合理定价;根据二级市场的运行情况、新股发行的频度、近期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平均资金规模、拟参与申购的新股之实际发行规模,估计中签率,并据此测算该次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作出是否参与该次新股申购的决定。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届满后)

  A、行业配置

  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的上行周期内,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强周期行业、政策扶持的行业、成长性预期较高的行业、高贝塔值的行业以及新兴产业;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的下行周期内,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弱周期行业(比如:生活必需品行业)、低估值的行业、生物医药行业。

  本公司结合若干量化指标与定性研判,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定量化依据,力求避免行业配置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B、个股选择

  基于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在拟重点配置的行业内筛选投资标的。

  为了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本公司综合若干企业评价指标,可为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提供定量化依据,力求避免个股选择的盲目性与随意性,以期提升个股选择的有效性。

  (5)权证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6)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95%+沪深300指数增长率×5%。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且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亦进入指数样本券,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与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类属基本一致。(2)时间序列完整。其起始时间点为2002年1月4日,较长的时间序列有利于本基金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债券市场。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来如有更适合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份额由回报A、回报B构成,回报A的预期收益稳定、风险较低,回报B由于具有一定的杠杆倍数,其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为积极配置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转型前,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八、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九、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下转B24版)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90天

  0.1%

  T≥90天

  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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