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基金频道-提供基金净值和行情资讯的基金门户 > 投资攻略 > 基金公告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9月15日07:56

重要提示

 1.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18号文核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0年9月20日起到2010年10月15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及募集规模控制措施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具体募集规模控制措施如下:

 在本基金正常认购日日间内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认购,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若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接近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公告当日为最后一个认购日。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总金额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则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总金额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将对募集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用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7.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8.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10.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份额或金额不设上限。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如发生比例确认,场外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如发生比例确认,场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4.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cfund.com.cn)。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7.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8.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9.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99或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20.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1.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A类份额和 B类份额两类。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均将按照7∶3 的比例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场外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存续,在封闭期内,如符合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上市交易。基金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在交易所市场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跨系统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进入折算期,折算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折算规则,将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A类份额或者B类份额,而是持有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份额、B类份额折算后形成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A类份额、B类份额折算后形成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在A类份额与B类份额折算完成后,将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存续期自本基金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日开始,其后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在本基金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先采用集中申购的方式开放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级、拆分和折算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属于债券基金中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如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特定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A类份额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A类份额的应得收益可能无法兑现,其本金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B类份额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风险水平,在极端情况下,B类份额不但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甚至将面临大幅亏损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封闭期内B类份额参考份额净值或封闭期到期日B类份额净值为0的情形。

 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在封闭期内,A类份额或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可能会出现A类份额或B类份额场内交易量不足,存在份额交易执行难度提高的风险,例如A类份额或B类份额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20%,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相比具有更高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本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票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场外份额)只有在封闭期结束后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才可申请场外赎回,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在封闭期内需要变现的场外份额的必需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的A类、B类份额。由于场外投资者可能对跨系统转登记业务不熟悉或一些场外代销机构可能由于其自身系统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因此存在投资者在封闭期内无法将场外份额及时变现的风险。

 本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在符合上市相关条件时,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A类份额或B类份额,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同时,本基金A类份额或B类份额也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交易不活跃,产生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大成景丰分级债券

 基金场内简称:大成景丰

 基金代码:160915

 (三)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深交所挂牌价格: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的投资理财中心。

 上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十二、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十二、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十)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0年10月15日,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农业银行等场外、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四)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五)认购限额: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份额或金额不设上限。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六)份额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认购费率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 ≥500万
  1000元/笔
 


 




 

 (2)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二)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场内认购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份额及利息折算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2)场外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份额及利息折算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举例说明

 (1)场内认购

 假设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万份,若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35元。则: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6%)=100,600元

 发售费用=1.00×100,000×0.6%=6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35/1.00=100份

 即投资者认购获得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00,100份。

 (2)场外认购基金份额

 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认购期利息为100.35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 1.00=99,403.58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35/1.00=100.35份

 即投资者认购获得的基金份额总数为99,403.58+100.35=99,503.93份。

 (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投资者开户

 (一)场外账户的开立

 1.账户使用说明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开户需注意以下事项: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参与本基金认购。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参与本基金认购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已购买过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由本公司开立的普通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本基金的认购,需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