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回应理财周报:“始终把持有人利益放首位”
理财周报记者 滕晓萌/文
4月8日,中信证券和华夏基金分别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基金部再次对华夏基金发函,督促尽快规范华夏基金股权。而对于华夏基金股权问题未能在上一次通牒的4月1日前解决的惩罚是:除了公
募产品发行继续暂停外,暂停办理华夏基金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备案,即华夏专户产品。对此,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正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推进华夏基金股权规范工作,并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协调和落实。但是由于基金公司吸收合并的复杂性超出预期,华夏基金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尚未全部完成,股权规范的周期相应延长。目前,公司已完成对华夏基金的资产评估,与潜在股东的谈判工作正在积极地推进之中。”
“中信证券确实一直在谈,在这件事上不可谓不积极。”4月8日,一位接近中信证券的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但是毕竟几十亿的股权转让是个大事,在短期内无法完成也可以理解。”
该人士同时否认了近期业内关于中信可能寻找国内买家,共计转让华夏基金51%股份的说法。他表示,据他所知,中信不会放弃华夏这只现金牛,一直的思路都是以尽可能低的比例转让股权,因此引入外资股东的可能性很大。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在7月1日前取得实质进展的可能性很大。
普信仍在潜在股东名单内,
交易价格估计超过50亿元
证监会频频对华夏基金念起紧箍咒,法律依据是2004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随后,证监会在“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解释说,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出资比例的规定为“按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出资的48%执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受此限制”。
因此,如果中信证券需要在国内寻找买家,自己就只能保留最高49%的股份。
而如果中信为华夏引入外方股东,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则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由于华夏基金占中信证券营收15%左右,因此此前外界大多预判,中信最中意的方案是向一位外方股东转让华夏25%股权,以达到证监会要求。
但是近日又有传闻称,由于证监会不愿意将中国第一大基金公司华夏拱手送给外方,可能会要求中信寻找国内买家。
“据中信证券公司和我们私下的沟通,他们还是比较倾向于25%的方案。”一位长期跟踪中信的券商分析师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尽管中信业绩很好,但半年来股价一直未能有起色,说明市场认为华夏和中信建投的股权问题是影响公司的重要因素。”另一位券商分析师表示,在中信股权问题解决前,会维持对中信证券的降级评价。
证监会在发给华夏基金的函中提到,“如果你公司股权在今年7月1日前仍不能得到规范,我们将视情况对你公司及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此前市场传闻,中信证券正在和普信集团(T. Rowe Price Group, Inc)接触,对此中信证券不作回应。理财周报记者联络普信集团及其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林羿,也均拒绝回应。
前述接近中信证券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普信仍在潜在股东名单内,普信的优势在于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及和华夏基金的良好关系。目前,普信是华夏唯一一只QDII产品华夏全球精选的外方管理合作伙伴。
之前各家研究机构均对中信证券转让华夏基金做出了预测,华夏25%的股权估价从48亿到80亿不等。
“中信目前并不缺乏现金,因此外方按照规定,首期出资15%即可,不会对外方股东造成压力。”前述接近中信证券人士表示。
华夏基金低调回应:
将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
对于证监会3月后又一封警告函,华夏基金公司则发出简短公告:“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继续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工作。”
4月8日,华夏基金书面回应理财周报:“华夏基金秉持‘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始终将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持有人的回报是公司业务的核心。华夏基金将继续加强投资研究工作,做好现有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以回报广大基金持有人。”
“股权转让主要是由中信证券决定的,华夏基金管理层态度微妙,也没有办法表态。”一位基金业资深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股权变动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化的例子,在中国基金界屡见不鲜。华夏几乎是唯一一家历经多次股权变动,管理层仍然基本稳定的公司。这也是业内认为,中信证券在选择谈判对象时,普信和华夏以往的良好关系可能获得加分的原因。
相对公募产品停发的冲击,专户产品规模并不大,2009年,华夏总共发行了两只公募产品,共435亿元,占年底总规模2658亿元的16.4%,而专户理财方面,尽管华夏并未公布过,但是外界一般认为其专户理财规模总计数十亿元。
多位基金界人士表示,不理解证监会规定,为何要对基金公司的股东结构做出如此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