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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 长盛沪深300指数基金开放日常业务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8月31日09:0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0年8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长盛沪深3

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2010年9月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代码为160807。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人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或010-62350088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向本基金持有人寄送认购交易确认书。请本基金持有人注意确认开户时填写的地址是否准确、完整,须包括省、市、区、具体地址及邮政编码等,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机构变更相关资料。

  3.本公告仅对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6月24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4.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申购、场内赎回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场外赎回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5.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本基金赎回,需按相应赎回费率支付赎回费用(说明:投资者若将场内份额跨市场转托管为场外份额,持有期将从跨市场转托管确认日起开始计算;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适用费率为场内固定费率,相关费率详见本公告对赎回费用的约定)。提请投资者注意。.

  6.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三)本基金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对投资人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5%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四)本基金日常申购的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本公司将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三)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费用项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对投资人收费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四)本基金赎回限制与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1.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2.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本公司将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销售机构

  (一)本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代销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银行。

  代销券商:国元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海通证券、广发华福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东北证券等。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到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长盛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及本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投资者亦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400-888-2666

  (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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