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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分红案余波未平 基民寻求侵权诉讼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12月17日08:5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吴黎华 

    南方基金分红一案似乎仍未结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裁决,驳回袁近秋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书显示,关于袁近秋提出的仲裁员陶修明与南方基金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袁近秋主张陶修明长期为基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但该主张并不能说明陶修明与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南方基金公司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袁近秋的该项意见系建立在其主观推断的基础之上,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而关于袁近秋提出的仲裁庭认为南方基金的违约与其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属枉法裁决,法院则认为,枉法裁决“其构成应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即仲裁员在主观上要具有枉法的故意,在客观上要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裁决等行为”,而“袁近秋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故其提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2009年,南方稳健2号基金的持有人袁近秋,就该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对南方基金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万元,退还管理费2000多元。2010年3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袁近秋的赔偿请求。随后,袁近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至此,许多人认为,这场耗时已久的分红纠纷最终落下了帷幕,而南方基金成为了最后的胜利者。

  但是,该案申请人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近日对记者表示,将对该案中的仲裁员陶修明启动刑事控告程序,同时正在寻求起诉南方基金公司。

  张远忠表示,在袁近秋一案上,一方面,将提请证监会对南方基金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由于其涉及的南方稳健2号在今年4月份进行了分红,目前正在研究藉此对南方基金提起侵权诉讼。除此之外,张远忠还对记者表示,目前已有类似遭遇的基民,未来将会代表基民对南方基金公司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此外,张远忠还表示,将对南方基金公司旗下的其他基金是否按照合同进行足额分红做进一步调查,并关注其是否将所有违法收取的管理费退回到相应的基金中。

  同时,张远忠认为,鉴于南方基金2010年4月9日才发布分红公告,而该重要事实发生在袁案仲裁裁决之后,因此,袁案不会成为先例影响其他投资人索赔。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南稳2号的投资人直到2010年4月9日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2007年12月31日还持有南稳2号基金的投资人有权请求南方基金公司赔偿2007年的红利损失。

  12月8日,南方基金公告了关于此案的民事裁定结果。南方基金总经理高良玉在微博中表示,法院驳回某律师撤销南稳2号分红仲裁决议的申诉,南方基金的意见得到支持,喧嚣一时的分红仲裁案终以司法公正和对基金契约的尊重画上句号。这标志着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投资者风险自负的原则,也说明分红与基金投资收益间没有必然联系,投资者投资基金看重的是投资收益而不是分红。

  高良玉表示,分红争议近两年来,给公司经营和历史累积的良好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基金契约做出了正确裁决,为南方基金挽回了声誉。分红问题是基金行业历史遗留问题,非常复杂,有些分歧受到关注在所难免。

  张远忠则对上述表示并不认同,“南方基金就是违约,有什么复杂的?”他认为,仲裁结果毕竟认为南方基金违约,违约对于以诚信为本的基金业来说是一个天大的事。因此,仲裁机构的裁决并没有像南方基金对外说的那样“为南方基金挽回了声誉”。相反,这是给南方基金扎了一辈子都疼痛的“软针”。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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