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除了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提出员工持股外,还把公司组织形式从契约型放宽到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此前,不少人士建议,应该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从而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但拓展了“证券”的定义,“证券”最终被定义为“股权、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征求意见稿另一个重大改变在于基金的组织形式扩大到三种——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其中,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目前,我国内地的公募基金全部属于契约型。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认购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即为公司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因此,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比较流行。
而有限合伙型基金主要针对非公开募集。征求意见稿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认购基金份额,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运作事务。”目前,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主要有私募基金。此外,基金公司的专户业务也是非公开募集。
现行《基金法》为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7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开《基金法》修订讨论会,并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这标志着《基金法》修法正式启动,目前已历时一年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