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李娜
对持有人来说,经理人更换是专户管理和资产管理行业的固有“风险”。当越来越多的“百万富翁”们将一对多投资经理视为产品唯一的“身份认证”时,封树标的离职自然会引发投资者的忧虑。
在3月19日广发基金紧急召开的持有人电话会议上,有持有人以影响资产配置为由,直接向广发基金公司索赔。不过,就“专户一对多”双方签订的资产合同来看,持有人很难找到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封树标默然转身的背后,画下的并不是一个句号,它留给了包括投资者、持有人在内的专户一对多业务各方更多的启示和思索。
持有人:向广发基金索赔
“现在你们投资经理发生变化,对我的资产配置影响也比较大,我想问一下你们打算怎么赔偿我的损失?”本次会议上,一位女士直接向广发基金提出了索赔。
而本次会议前,对于封树标的离职,其相关产品持有人李先生也谈起了赔偿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我早就想到了。当时,我还去仔细读了读合同。像这种投资经理换人的情况,赔偿估计是没指望了。当我去购买第二只一对多产品时,我就提出了这个问题,那家基金公司根本就没有意识到!”
而持有人的这些索赔要求,显然让基金公司有些诧异。
“我没想出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广发基金副总朱平表示,“从公司的层面来说,我们没有违反契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从这个赔偿角度,我们不会那么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看到,在一份专户合同中,关于投资经理的变更是这样规定的:“出现下列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可以变更投资经理:现任投资经理离职或被资产管理人解聘;资产管理人认为现任投资经理不适合继续担任本计划投资经理;法律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变更投资经理的情形。资产管理人决定变更投资经理时,应及时告知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
律师:变更投资经理不违约
无法否认的是,投资经理,早已成为一对多持有人眼中最重要的因素。在持有人眼中,投资经理突然变动,基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持有人到底可不可以以投资经理变动提出索赔,基金公司是否应该向持有人赔偿?
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人士。得到的答复是持有人不能据此索赔。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从合同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赔偿问题上,投资者是没有任何优势的。合同中,投资者想要‘盯人’是无效的。因为投资者和基金公司签订的是投资合同,而基金公司和投资经理签订的是聘用合同,投资经理不是持有人的人,所以投资者要求赔偿是站不住的。”
通力律师事务所安冬也发表了相同的看法,“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指定、调整产品经理为资产管理人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均未限制或禁止资产管理人指定和调整产品经理的权利,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管理人根据合同行使这项权利没有违法或违约的问题。可以说,这和公募基金更换基金经理是一个道理,是管理人管理活动的正常情况。”
本次会议过后,一位上海的持有人则对此表示了不同的看法,“资产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投资经理应该是专户一对多组合中构建重要因素,或者说是一种‘身份认证’,投资经理的变动应该朝着有利于持有人的方向给出解释。”
对此,安冬告诉记者,资产管理合同确实是格式合同,按照 《合同法》第41条,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为,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原则解释。目前来看,指定、调整产品经理的解释是一致的,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