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动上海滩
李旭利“公转私”的时期,监管风暴亦越演越烈。知情人士说,李旭利“阴差阳错地被查了”。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股市未能幸免。经济大转型已经刻不容缓,利益调整开始了。同时,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呼声越来越高。“健康稳定发展”成为证券之目标。
2009年4月,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案震动投资界。此前,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原经理唐建和南方宝元债券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原经理王黎敏分别于2007年、2008年被查。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内基金公司进行大规模调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韩刚、刘海三人东窗事发,涉嫌利用公司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黄浦江两岸传言四起。
2009年10月16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追究基金“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从此有了法律依据,该罪名即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书,取消原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中国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黄林执业资格。6月,新成立的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披露: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或指使他人操作相关证券账户,持续以先于、同步于或稍后于基金买卖相关个股的方式牟取巨额利益,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9月7日,证监会通报上半年证券稽查执法情况:共受理案件线索124起;新增案件调查83起(含非正式调查47起),其中内幕交易案45起、市场操纵案7起、信息披露违规案7起、其他类型案件24起;完成案件调查105起(含非正式调查57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起;收缴罚没款4691万元,完成跨境执法协作案件12起。
在这篇通报稿中,证监会说:“将继续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继续将打击内幕交易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继续严肃查处市场操纵、基金‘老鼠仓’、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艰难的决定
此时,一部关系每个基金从业人员利益与命运的法律,正在艰难推进。
“按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经理目前是不允许炒股的,但是按照基金法的意见征求稿,未来基金经理是可以买股票的,买了之后只要申报,并且他买的股票没有利用自己的基金来操作,这就属于正常。从与国际上接轨的角度来讲,国际上,包括监管部门也可以买股票,买完了,只要申报,不做利用职权的事就可以,这和上市公司高管买股票一样,只要有个锁定期就可以了。”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9月8日表示。
今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给包括证监会、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7年来首次进入修订程序。
根据新的草案,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此时,公募基金已陷入低谷。今年上半年行业整体亏损1254.33亿元,各基金公司无一实现正收益。这个行业正变得了无生趣。大批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包括一些初创元老。
银行理财产品正在爆发式增长,而且已经超过公募基金龙头地位。信托行业同样突飞猛进。
“证监会,需要做一个艰难的决定。”一位投资界人士说:“希望这是最后一个老鼠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三)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09年10月发布的《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第四款罪名做了明确的认定,该罪名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编者注: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刑法分则里的大分类。由于犯罪形式不同,这一大分类下细分为各种罪名分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分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是对刑法的修改,在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原本没有的第四款,其后,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新增加的这则条款明确了新的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就属于新增加出来的罪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犯罪行为开始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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