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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分红门”暂画句号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2010年03月29日09:33
  申请人要求南方基金赔偿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的仲裁请求被驳回,南方基金向南稳贰号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

  号

  (下称“南稳贰号”)2007年度收益分配争议案的裁决书已经下达:申请人要求南方基金赔偿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的仲裁请求被驳回,南方基金向南稳贰号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

  而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在其博客上公布了裁决书全文,并称此案为“无言的结局”。专业人士也称,虽然南方基金“分红门”的仲裁结束,但持有人在管理费退还上也许还会进行申诉。

  仲裁费由双方分担

  2008年市场急跌,令基金遭遇巨大损失,十余只基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2007年度收益分配,而这部分红利随之亏损殆尽。张远忠选择了向南稳贰号“开刀”,2009年4月,张远忠向南方基金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追讨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的可供分配收益。自此,市场展开了一场对百亿分红款的争论。

  2009年6月,争论升级。南稳贰号持有人袁近秋向中国贸仲递交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争议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628.01元。

  2010年3月25日,中国贸仲就此案做出裁决:一是南方基金向南稳贰号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二是仲裁费为人民币501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08.80元。三是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不过,张远忠可能不会就此罢手。《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致电张远忠,他表示:“现在不想多说,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下一步计划,有任何计划会及时公布。”

  未分红与损失互不为因果

  仲裁庭认为,虽然南方基金负有实施2007年度分红的义务,基金分红的条件也完全具备,也有足够的时间合理安排和实施分红,但南方基金一直没有实施分红,甚至未作出任何分红决定和安排。

  但是,对于申请人提出因公司未实施南稳贰号2007年度分红导致其遭受实际损失的主张,仲裁庭认为,未分红行为不会导致申请人的财产价值遭受任何减损,更不决定基金净值的涨与跌,申请人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被申请人(南方基金)的受托投资活动,申请人就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

  也就是说,仲裁庭把基金违反契约未分红与投资者资产遭到损失判定为两件独立而互不为因果关系的事情。申请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资产的损失是不合理的,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的主要仲裁请求——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专家认为,对开放式基金的分红问题,大部分投资者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分红的基金比不分红的基金好,为了迎合这种投资需求,也有一些基金公司专门设计了定期分红的基金产品。事实上,依据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和收益分配规则,其分红时基金份额净值将作相应除权,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这部分红利并非投资者的额外资产,而是投资者自己所持有的资产,仅仅是改变了存在形式而已。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认为,此次基金分红争议,归根结底是在相关制度缺失背景下,历史原因和基金合同条款的矛盾造成的。自2008年3月26日南稳贰号公布2007年年报后,南方基金一直在根据市场的情况选择分红时点,但市场一直处于单边非理性下跌过程中,直至该基金净值跌破面值。而按照南稳贰号《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公司认为其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条件,不能实施2007年度分红。

  此外,吕红表示,关于基金拆分后基金面值的界定,本案当事人存在不同理解:南稳贰号在2007年4月9日进行了拆分,申请人认为面值应按拆分比例由1元调整至0.47元,但公司认为,法律法规未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面值是否应当按拆分比例进行调整做出规定,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面值只能适用于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南稳贰号《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规定,南稳贰号基金份额的面值应为1元,因此自2008年6月10日以后其基金净值跌破1元面值,就已不再符合合同约定的分红条件。

  管理费退还

  或起风波

  仲裁庭判定,南方基金向南稳贰号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管理费并不是直接退给持有人,而是退回到基金资产。

  申请人最初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将违法收取的管理费(计算期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止)人民币2041.49元退还给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而仲裁庭认为,这一请求存在法律依据,但其计算时以申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之每日资产净值为依据是不合理的。被申请人应该退还给南稳贰号的管理费,应仅限于被申请人因自身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分红义务而使得自己实际多收取的那部分管理费。

  同时,仲裁庭也认为,申请人在发现被申请人不实施或未能及时实施分红的情况下不采取行动赎回基金份额而是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应视为其同意或默认被申请人的后续受托投资活动。由此,相对于应分配收益的那部分管理费,被申请人又有理由收取其中的一定部分。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全额退还相对于应分配收益的管理费也不是很合理,而应由被申请人将这部分管理费的80%进行退还,即人民币702.71元。

  问题在于,与申请人情况相同的持有人可能还有很多,这些持有人当初被多收的管理费,是否也应悉数退还?

  吕红表示,根据法律通行法则,“谁主张、谁受益”。南稳贰号的其他投资者,只要是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就已经持有南稳贰号,并且一直持有到现在,同时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就都有主张管理费返还的权利。“据我所知,选择现金分红的持有人比例并不是很高。”吕红表示。

  不过,上述研究员认为,从保持基金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司形象的角度出发,南方基金应该主动将相应的管理费返还给基金资产。

  至于后续是否仍会有持有人主张权利,有业内人士认为,从这个案例来看,申请人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反而需要支付仲裁费用,估计应该不会再有人追讨红利了。

  此外,吕红表示,仲裁制度决定了“一裁终裁”,申请人已经没有任何上诉的机会。除非在特别严格的法定条件下,比如说仲裁员营私舞弊,仲裁程序有重大瑕疵或违法行为,裁决结果才有可能被撤销。“就我个人来看,(本案)仲裁程序没有任何问题,撤销是不可能的。”

  作者:王艳伟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范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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