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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5月20日07:10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五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5月12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部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及金融工程部。市场及产品部下设产品开发部、市场部、销售部与专户理财部。营运部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公司并设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及行政事务。此外,监察稽核下设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10年一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11只开放式基金,包括1只货币市场基金、1只债券型基金、1只混合型基金、1只保本混合型基金、7只股票型基金,其中1只为QDII基金,1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1只为ETF联接基金。


截止到2010年3月31日,公司有员工165人,其中61%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彭纯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新疆财经学院讲师、教研室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副处长、处长;1994年起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交通银行总行行长助理;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办公厅主席秘书、基金监管部处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总行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陈家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康定选先生,监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南巩县农业银行信贷股信贷员、副股长,巩县支行副行长;郑州市农业银行行政区办事处副主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信贷部副主任、计划信贷处处长、副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玉凤女士,监事,学士学历。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交通银行信托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服务处处长,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CIPM、FRM,双硕士学位。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业务延续计划的负责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营运及IT部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彭纯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简历同上。


莫泰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吴建中先生,督察长,大专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史伟先生,英国雷丁大学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年10月至2002年12月在东方证券证券投资部从事行业研究,2003年1月至2008年3月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其中2005年11月至2008年3 月担任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4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4月10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莫泰山(总经理)


华昕(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周炜炜(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崔海峰(权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合规审计部


合规审计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068.36亿元,较上年增长15.32%,每股盈利为0.46元,较上年增加0.06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24%,较上年降低0.07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87%,较上年提高0.19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96,233.55亿元,较上年增长27.37%;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中保持领先,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50%,较上年末下降0.71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75.77%,较上年末提升44.19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6,021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2009年共获得50多个国内外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500强”、“全球银行1000强”中分列第9位和第12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区最佳银行”,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被《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连续三年荣获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4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37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万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903


网址:www.cs.ecitic.com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www.xcsc.com


(2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778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2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1)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axzq.com.cn


(3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3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


传真:(0451)82269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3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3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4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谢亚凡、田文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4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勇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站:www.hlzqgs.com


(5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5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莫晓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24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有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发售。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认购。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前端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3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前端)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1.0%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认购费率(后端) 持有期限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6%
1年—3年(含) 1.0%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A、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认购资金返回投资人。


对应返还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取整数位后确认的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0/1.00=98,824.23份


若该投资人选择场外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人选择场内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取整数后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98,824份,则:


对应返还认购金额=98,814.23+10.00-98,824×1.00=0.23元


即其余0.23份对应金额0.23元将返回给投资人。


B、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100,010.0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3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cb.com 95533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abchina.com 95599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ankcomm.com 95559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mbchina.com 95555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ankofshanghai.com (021)962888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mbc.com.cn 95568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nbcb.com.cn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sdb.com.cn 95501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hxb.com.cn 95577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bscn.com 10108998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tja.com 400-8888-666
12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sc108.com 400-888-8108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tsec.com 400-8888-001,(021)962503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f.com.cn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hinastock.com.cn 400-888-8888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newone.com.cn 400-8888-111,95565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xyzq.com.cn 400-8888-123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s.ecitic.com (010)84588903
1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sw2000.com.cn (021)962505
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lhzq.com 95513,400-8888-555
2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xcsc.com 400-888-1551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2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uodu.com 400-818-8118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tsc.com.cn (025)95597
24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96598.com.cn (0571)96598
2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bocichina.com 400-620-8888
2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zxwt.com.cn? (0532)96577
2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nht.com.cn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uosen.com.cn 95536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yzq.com.cn 400-8888-777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nesc.cn (0431)96688-0,(0431)85096733
31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scstock.com (0791)6768763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axzq.com.cn 400-800-1001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95579.com 4008-888-999,(027)85808318
3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tebon.com.cn 4008-888-128
3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www.qlzq.com.cn 95538
3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www.jhzq.com.cn 400-666-2288
3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pingan.com 95511,400-886-6338
3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www.xmzq.cn (0592)5163588
3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nhbstock.com (021)38929908
4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www.cicc.com.cn -
4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ubssecurities.com 400-887-8827
4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ajzq.com (021)63340678
4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c168.com.cn (0755)33680000,400-6666-888
4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e5618.com 400-889-5618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jzq.com.cn 400-6600-109
4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foundersc.com 95571
4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bhzq.com 400-651-5988
4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indasc.com 400-800-8899
4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dfzq.com.cn 95503
5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hlzqgs.com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5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dxzq.net (010)66555262,(010)66555382
52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fhfzq.com.cn (0591)96326
5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jis.cn 400-600-8008
5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010)66045678







上述场外代销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代销本基金的前端基金份额,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若该申请被成功确认,则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的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0.5%
1年—2年(含) 0.2%
2年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回投资人。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取整数位后确认的申购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则: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39,408.87-37,893×1.040=0.15元


即其余0.14份对应金额0.15元返回给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14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认购(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1.00×1.6% = 160.00元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60.00-50.80 = 9,94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所得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1.6%,认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49.20元。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除拒绝特定申购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转换业务规则等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有权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积极把握非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注重在优选的投资主题下获取良好投资收益。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证券市场并非完全有效,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把握市场环境变化的契机,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利用专业化的分析范式和方法,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在市场状况不好的情况下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收益,实现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模式,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结合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把握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从中挖掘行业机会,精选个股,实现投资组合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前瞻性的主题优选,积极把握行业和个股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对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优选主题配置和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实现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一个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可以分为减速、衰退、复苏和扩张四个阶段,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通货膨胀、利率水平和货币政策等对金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规律,从而影响到不同大类金融资产的定价和市场表现。而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的表现往往呈现出很强的相关性,当宏观经济运行处于不同的阶段时,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也体现出不同的市场表现。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依据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表现所呈现的相关关系,通过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段,对各类资产在该阶段下可能的市场表现进行判断,从而为资产配置的调整提供依据。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分析GDP增长率、失业率、利率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和货币、财政政策的变化趋势,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段。然后,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的实证研究,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增加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主题配置


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在2008年由次级贷款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将为国际化的金融市场、贸易结构乃至各国间国力的此消彼长带来长远而深刻的影响。从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看,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为我国提供了改变传统的以投资外加出口的经济增长模式的历史性机遇。本基金深刻分析在这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环境中推动我国经济新一轮腾飞和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及时把握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的主题投资机会,自上而下的进行主题发掘。基金管理人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内需扩大、消费升级、产业链整合、技术创新将是本轮中国经济腾飞过程中最关键的四大主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本基金将重点围绕这四大优选主题进行行业的选择和配置。未来,随着中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及新的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的改变,基金管理人将深入挖掘和把握可能蕴含的更具价值的投资主题,为基金谋取良好的投资机会。


在各优选主题间进行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经济周期、市场变化以及多个优选主题的活跃程度,对未来市场运行趋势做出预期判断,综合评价相关经济环境变化对精选的有关主题及受益于该主题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动态调整各主题受益行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资产配置的比重。


3、行业选择和配置


本基金将利用交银施罗德研究体系对多个优选主题所覆盖的细分行业进行预测和分析,挑选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蕴涵了不同行业对GDP增长贡献率的差异。而不同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具体操作中,我们对行业的挑选重点分为两个部分,即行业平均增长率预测和行业综合评价。首先考察各行业历史收入和利润增长表现,对未来行业收入增长率和行业平均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然后对行业的综合表现和增长空间进行评估和排序,挑选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最具增长前景的行业。具体评估将从宏观经济环境(重点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对相关行业发展的影响)、行业景气度分析和预测(关注上下游行业对本行业景气度影响、密切追踪各行业景气度指标)、行业财务状况(行业盈利能力、行业经营效率)和行业竞争力综合表现四个方面入手,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行业的未来增长前景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在完成对行业增长预测和行业综合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PE、PB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投资机会。


4、股票选择


在前述主题配置和行业优选的基础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采用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P/S、P/EBIT等)、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和财务状况指标(如D/A、流动比率等)。


此外,为了控制中小企业投资的个股风险,对以下股票进行剔除:


① *ST和ST公司股票;


② 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③有关媒体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公司股票。


(2)多元化价值评估


本基金在前述主题配置和行业优选的基础上,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核心股票池:


①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公司具有质量优良的成长性;


④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公司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5、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运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此外,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本基金在对大类资产进行灵活配置适时调整的前提下,将主要通过前瞻性的主题优选,投资于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和把握个股投资机会。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行业和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上市企业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由于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原因致使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协议及证监会规定就基金的风险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场内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3、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除外)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截至年底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第四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除外)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如过期未收到对账单,或地址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及时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和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网行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以下简称“e网行”)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e网行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届时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在“服务”的“我要提问”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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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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