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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分红案裁决:不分红乃违约 驳回赔偿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申兴
2010年03月30日07:29

  3月26日下午消息,南方基金公司的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被裁定其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做出裁决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也同时驳回了诉讼中的赔偿请求。

  南方基金发布公告称,2009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争议案件仲裁通知》,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袁近秋就该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对公司提出了仲裁申请。

  袁近秋要求公司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争议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628.01元。

  2010年3月26日,南方基金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2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袁近秋的赔偿请求。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认为,裁决已承认南方基金违约,但仍然驳回了基民的赔偿请求,显然站不住脚。南方基金人士对此裁决结果未予评论。记者获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3月26日起生效。

  经济观察报自2009年2月7日最早报道《基金灰幕:1430亿沉没的红利》,在业内率先关注这一现象。

  2009年6月3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代理基民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状告南方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分配南稳2号基金2007年红利,要求对方对2007年近百亿元的可分配利润按照约定进行分红。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的做法并不是孤案。从2007年至今,共有78只基金进行了拆分,其中不少都没有进行分红,包括华安、华夏等十几家基金公司旗下16只开放式基金自2007年至2009年3月底就从未进行过分红。这些原本归属于投资者的收益再投资后,随2008年熊市的到来已经损失殆尽。

  2009年4月,证监会为此特意下发了一份规范基金分红的部门规章,以弥补制度规定不完善、合同条款的模糊地带。在该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中,特别对基金分红时间做了严格限定。“自红利发放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将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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